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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後,男方想要回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房產,法院會支持嗎?71歲的美籍華人王某盛在戀愛同居期間出資購房並登記在自己與情侶朱某燕名下,兩人分手後,王某盛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但一、二審均被駁回。近日,廣州中院針對此案作出剖析。
男友出全資買房分手後索要
事由??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經朱某燕的哥哥介紹,王某盛與朱某燕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後兩人開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7日至同年12月12日,王某盛分三次向朱某燕匯款共計15.1萬美元,兩天後,王某盛寫信給朱某燕,稱自己可以回美國後就立即着手調動部分退休工資。得知朱某燕看中駿威大廈小區內的房子,“希望下次來廣州時,有我們自己的房子”。
07年12月6日,朱某燕與案外人羅某、侯某及房地產顧問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合約》,約定以成交價89萬元購買花都區新華街公益路1號駿威廣場東明樓一套房產。爲了避稅,買賣雙發協商同意將購買價故意報低爲60萬元。
2008年2月19日,王某盛、朱某燕拿到了房產證,兩人各擁有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2008年2月29日,向保險公司購買了該房屋的金鎖家庭財產綜合自助保險。
2010年10月,王某盛在與朱某燕分手後,以涉案房屋的產權屬他所有爲由,向花都區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朱某燕返還購房餘款40萬元整。
朱某燕認爲,本案訴爭房屋的產權明確是由雙方各佔一半的,且自己已經利用王某盛所贈送的款項全部購買了訟爭房屋,根本不存在購房餘款40萬元,雙方之間存在贈與的法律關係。
花都區法院認爲,涉案房屋是雙方在確定戀愛關係後購買,登記在王某盛、朱某燕的名下,雙方各擁有二分之一的產權。王某盛匯款15.1萬美元給朱某燕時是在雙方確立戀愛關係、同居生活期間,該金額雖然超過涉案房屋的購買價,但雙方並沒有明確該款的用途,且在該期間該款的使用情況亦不完全清楚。因此,法院駁回王某盛的請求。
自稱在不知情下簽字
將一半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
上訴??
王某盛不服一審判決,後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他表示,自己作爲一個常年生活在美國的、年近七十的老人,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跟朱某燕到房產交易中心,未經任何詢問、協商,僅在朱某燕的要求下,在收件回執上籤下名字。他的簽字行爲並不表示他明確知曉該房屋的產權有一半登記在朱某燕名下,更不表示他願意將房屋的一半產權贈送與朱某燕。
此外,王某盛強調,自己是實際付款者,且是基於與朱某燕保持戀愛關係並最終共同生活爲目的而購買房屋,不是基於單純的無償轉移財產,其行爲應屬於附條件的贈與。朱某燕在無其他接受贈與理由的前提下接受房屋,應視爲接受了以保持戀愛關係並共同生活的附加條件。在本案中,由於雙方戀愛關係終止,朱某燕接受他的鉅額財產後所作所爲使雙方無法達到共同生活之目的,贈與之所附條件亦無法成就,朱某燕佔有房屋的法律依據已經消滅。
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二審??
二審法院認爲,涉案房屋在雙方戀愛期間購買,雖爲王某盛出資,但房屋登記在雙方的名下,雙方各佔二分之一產權份額。房屋購買後,王某盛、朱某燕雙方共同到房管部門領取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併到保險公司辦理了該房屋的家庭財產綜合自助保險,王某盛亦未能舉證其在此後兩年多的時間內曾對此提出過異議。因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是王某盛的真實意思表示,登記在朱某燕名下的房屋產權份額應屬王某盛對朱某燕的贈與,贈與財產的權利自登記時起已發生轉移,現王某盛請求確認涉案房屋的產權屬於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據。
而王某盛匯款15.1萬美元給朱某燕是發生在雙方戀愛、同居生活期間,該金額雖仍有剩餘,但王某盛在匯款時並沒有明確餘款的用途,且在購買房屋后王某盛亦有繼續與朱某燕同居生活,王某盛亦自認其平常有匯款給朱某燕作生活費用,故王某盛要求返還購房餘款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原判,駁回王某盛上訴請求。
法官剖析??
雖然購買涉案房屋是由王某盛一人出資,但其將房產的二分之一份額登記在朱某燕名下的行爲表明房產份額是對朱某燕的贈與,至於該贈與是否附帶條件,王某盛並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即使能夠證明贈與是附條件的,“保持戀愛關係並最終共同生活”是否可以視爲贈與的“條件”也值得商榷。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而戀愛並同居是出自雙方的自願,體現了男女雙方的自由意志,若戀愛也可作爲贈與房產的條件,不僅有禁錮雙方自由之嫌,而且不符合社會公德與善良風俗,且若其中一方爲有配偶者,更是違反了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
南方日報記者洪奕宜實習生霍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