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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9月6日,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瞭解到,我省決定再次對企業因工傷殘在職職工傷殘津貼、享受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後最低標準傷殘津貼月人均爲1180元,最高標準傷殘津貼月人均達到1570元,這也是我省自2006年以來第八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據悉,我省自2006年以來先後7次調整了工傷人員等的待遇標準,傷殘津貼月人均水平從2005年的461元增長到2011年的1340元。近兩年又將8萬多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切實保障了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
此次調整的傷殘津貼具體標準爲:一至六級傷殘職工(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30元、220元、210元、200元、190元、170元。一至四級傷殘職工(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2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3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4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一至六級傷殘職工(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有正高職稱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副高職稱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傷殘津貼調整後,仍未達到1180元的調整到118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生活護理費調整後,達不到626元的,調整到626元。死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8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9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9元。供養親屬撫卹金調整後,達不到669元的調整到669元。
值得一提的是,一至四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五級和六級因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關閉破產企業已經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五級和六級因工傷殘人員調整待遇後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