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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9月6日,記者從天水市法院獲悉,秦安縣一村幹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虛報冒領爲手段,非法佔有國家災後重建款歸個人使用,最終因犯貪污罪受到了制裁。
王某曾是秦安縣某村委會主任、代理黨支部書記。2008年5·12地震後,擔任村幹部的王某將災後未重建房屋的本村村民薛某申報爲災後重建戶。
2008年11月16日、2010年1月28日,鄉政府先後將一、二兩期災後重建款2萬元撥入薛某名下賬戶,王某於2009年6月3日、2010年2月30日,兩次使用由自己管理的薛某身份證,從鄉信用社將2萬元取出。
2008年,王某在集體土地上爲自己修建房屋後用該款支付了施工費。
秦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依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法院於近日對此案作出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贓款2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