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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闡述者: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
場合:浙江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暨新刑訴法培訓會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明年1月1日起施行,時間只有不到4個月了,全省法院學習培訓和各項准備的任務,十分緊迫。
觀點一:盡快操練訴審銜接的工作新機制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的規定。當務之急,就是各基層法院要在新法施行前,與基層檢察院銜接磨合簡易程序公訴案件的庭審方式,試行操練主審法官與主訴檢察官之間的對接移送、集約開庭的新模式。以便屆時能夠比較順利便捷地完成新增的庭審工作量。要點面結合、集思廣益,邊試行、邊微調、邊總結,力求既保證刑案質量,又有效提高刑訴效率。切實防止因疏於准備和實戰操練,造成明年實施的開局混亂、顧此失彼和人力物力浪費。
觀點二:確保我省率先實施的『擴大指定辯護』的成效不倒退
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是衡量一個地區法治環境和刑案人權保障水平的重要標尺之一。修改後的刑訴法將原先的由法院指定辯護,修改為由法院通知,或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由『指定辯護』改為『通知和申請辯護』,體現了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責任性和自主性。對此,我省各級法院要在年前主動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溝通,進一步達成共識,確保已經實施的『擴大指定辯護』舉措和成效不倒退。使法院通知的被告人『申請辯護』,不至於又發生扯皮脫節。使刑案的人權保障,在『法治浙江』得到充分體現,切實防止冤錯案件,確保公正審判。
觀點三:逐步落實刑案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證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擾刑事審判的突出問題之一。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證人強制出庭制度,確立了證人保護和補償制度,對證人出庭的案件范圍進行了合理限定,並明確了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出庭作證有助於查明案件真相,有助於維護被告人的質證權,對於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在審判實踐中,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界定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范圍,加強與控辯雙方的溝通,做好證人出庭的通知、協調工作,爭取控辯雙方的支持配合。要強調控辯雙方對本方證人有責任促使其出庭作證,尤其是控方,如果不能保證證人出庭,就可能因此承擔敗訴的風險。對強制證人出庭的措施,應視為威懾手段,慎重靈活運用,並報經院長批准。
觀點四:推進非法證據排除工作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充分吸收了司法實踐經驗,從明確舉證責任、細化證明標准、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及其配套制度等方面,對證據制度作了重要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就是要排除以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體現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我省刑事法官要按照新刑訴法的要求,進一步貫徹好『兩個證據規定』,把牢刑事審判的事實關和證據關。要更加重視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對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應當認真對待;對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證合理懷疑的,必須勇於擔當依法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同時,要用好『庭前會議制度』,對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反映的非法取證問題,盡量利用庭前會議進行初步核查,並請控方圍繞所反映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證明涉案取證合法性的工作,以保障後續庭審的依法順利進行。
刑事審判生殺予奪,政權職能十分突出,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最強大最直接的利器,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人民的安居樂業和黨的執政地位鞏固。因此,刑事法官肩上的擔子很重。全省法院院長要充分考慮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對審判程序增加的新規范和工作量,加強對刑事審判工作的人力物力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刑事審判骨乾的相對穩定。
文字整理本報記者陳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