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社上海9月7日電中秋將至,月餅券開始大行其道,伴隨而來的是月餅券附帶的種種“霸王條款”,諸如“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本券過期作廢”等。
雖然消費者屢受損害,但商家總是擺出一副“我說了算,出了事你負責任”的態度。
不公交易行爲,市場比比皆是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等,其中內容限制和損害了消費者權利。
上海市工商局合同監督管理處處長李通介紹,通常說的“霸王條款”一般以三種形式出現:一是經營者免除自身責任,二是加重消費者責任,三是排除消費者權利。
例如,“距婚宴開始日前6個月以上取消的,將收取本次活動預計總費用(食品、飲料酒水、場租等)的50%作爲賠償金;距開始日1個月內取消的,收取100%。”在金威萬豪酒店的婚宴合同中,這樣的條款讓很多消費者不知所措。經過上海市消保委多次約談,金威萬豪酒店代表終於拿出整改報告書,表示認識到部分條例有欠合理、合規之處,將對婚宴合同進行自查。
“商家精心設‘套’,利用供求關係不平衡等優勢把不公平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這就是‘霸王條款’的本質。”華東師範大學教授餘南平說,吃了虧還受窩囊氣,這種消費市場“毒瘤”必須治理。
常見顧客上當,鮮見奸商受罰
業內人士指出,一些商家制定“霸王條款”頗費心機,經常“鑽”法律法規的“空子”,利用與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其上當受騙。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認爲,“霸王條款”屢禁不止,其主要原因:一是商家與消費者不對等,商家的強勢地位和信息不對稱,使得合同條款傾向於維護商家利益;二是企業不遵守合同,隨意調整服務;三是消費者缺乏專業支持,對侵權行爲沒有實現維權。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說,雖然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了共同訴訟的內容,但消協作爲一個社會團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消費者維護權益,而單個消費者在時間、對法律的掌握、成本等方面,都很難與一個大企業去抗衡。
專家指出,要想消除“霸王條款”的“頑疾”,更重要的還是從法律層面對合同的公平性作出明確規範,不能僅僅依靠消費者“用腳投票”。
邱寶昌認爲,應針對格式合同的公平性專門出臺監管法律,同時明確監管主體,這也是一個國際趨勢。消費者需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多舉報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可以對違規企業進行調查,查實後發出修改建議書,甚至採取行政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