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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稀銀
甘肅小夥在洛陽救兩名溺水女孩自己溺亡,河南省見義勇爲基金會洛陽分會卻表示,下河救人不屬於當地見義勇爲條例的適用範圍。河南省見義勇爲基金會祕書長鄭獻春表示,根據現行的《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爲人員保護辦法》,見義勇爲的目的必須是維護社會治安,要素包括與犯罪分子作鬥爭、與重大的治安災害作鬥爭。按這個規定,下河救人不在規定之列。(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6版)
我上網搜索了一下,《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爲人員保護辦法》頒佈施行時間爲1998年2月23日,第三條關於“公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給予保護和獎勵”的內容中,確有“與犯罪分子作鬥爭、與重大的治安災害作鬥爭”等要素,但在該條第五項也有這樣的表述,即“其他需要保護和獎勵的見義勇爲行爲”。那麼,公民勇救溺水者屬於不屬於這個“其他”呢?我們希望河南省見義勇爲基金會給出答案。如果下水救人也不算見義勇爲,那我們只能說這樣的法規該完善或者取消。
按說,地方性法規應該服從於國家級法規,同時“前文”也應該服從“後文”。國務院辦公廳今年7月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爲行爲,依法予以保護。我理解這就是全國性見義勇爲“門檻”的標準。河南省見義勇爲基金會不應該對這個“國家級法規”和“後文”全然不知吧。如果知道,那不該仍用地方性法規“約束”國家級法規,更不該讓“後文”服從“前文”吧!
所以,在我們一致譴責制度冷漠之時,卻發現原來河南省見義勇爲基金會卻是在選擇性執行舊規;在我們深深地爲下水救人犧牲的小夥子感到惋惜時,卻不知上了不盡職還推責者的當。不是國家法規對下水救人者如此冷漠,而是地方相關部門執行中以自己錯誤的理解和不作爲亂作爲之舉誤導了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