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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分書記案雖因自首情節量刑不重,但從案發到審判如此快速的依律施罰,堪稱依法從嚴治官的範例。
因篡改兒子公考分數構成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廣東省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紀委書記樑國影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從量身定做崗位到篡改成績再到招呼面試官,改分書記最終栽倒在自己設計的“蘿蔔招聘”坑中。
有必要將本案與今年4月25日宣判的長治公考舞弊案聯繫起來,兩起判決都以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定罪量刑,雖然處罰輕重不一,但這個罪名被司法機關重新拾起,既燃起人們對依法治考、從嚴治考的希冀,也對更廣泛意義上的從嚴治官啓示良多。
近年來,在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中,舞弊事件屢見不鮮,不斷挑戰着公衆的容忍度,類似“被貧血”“被陪榜”“被不及格”等現象讓人瞠目結舌,諸如定製招聘、籃球招聘、縣委書記女兒吃5年空餉、考上公務員被誣陷爲網上逃犯等事件,更讓人不寒而慄。這些曝光的個案可能只是公務員招錄潛規則的“冰山一角”,對國考公正性及公民平等權利造成的傷害難以估量。深究起來,導演這些舞弊案的幕後黑手幾乎都與權力相關,一些黨政幹部甚至不憚於扯掉最後的遮羞布。
爲了捍衛公考制度的正義底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如此多的舞弊案,涉案者最終在這條法律之下淪爲階下囚的並不多見,大多數都以黨紀行政處分了事,有的涉案人員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多是因爲牽扯出貪污受賄等其他問題。基於這種背景,改分書記獲刑才被輿論寄予更高期待。且與山西長治舞弊案相比,本案雖因自首情節量刑不重,但從案發到審判如此快速地依律施罰,堪稱依法從嚴治官的範例。
依法治國先要依法治官,而治官務必從嚴。罰酒三杯式的黨紀政紀處分,對違法官員有多少威懾力不得而知,但在立法明確設定刑事責任的前提下,有罪不判、有法不依會給以權謀私者帶來極大的僥倖,這也是歷史上治吏失敗的教訓之一。因此,除了立法上須防止官民不平等的責任設計之外,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更應杜絕種種可供官員規避的“方便之門”。因爲,類似以政紀處分代替刑罰的現象,恰是慫恿一些公職人員以權謀私的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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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