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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今年1月4日,我到天津聚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河東校區,想給女兒報一門樂器的培訓課程。當時培訓機構的諮詢老師介紹,他們能提供經驗豐富的專業培訓老師培訓相應的聲樂和吉他,建議我女兒和我一起上聲樂培訓的母女班。於是,我和我愛人、女兒報名在該機構接受聲樂(母女班)、吉他成人班一對一培訓。我繳了7800餘元培訓費,簽訂了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裏面的內容我也沒仔細研究。聲樂班上了第二節課後,我發現培訓內容根本不適合我女兒,同時教師也不是經驗豐富的專業老師。我愛人上了一節吉他班課,任課老師只是音樂學院大一的學生。我覺得與當初說的不符,提出退款要求,可是對方以各種藉口推託,並提出換其他課程。無奈之下,我將女兒的聲樂課改爲學架子鼓,但架子鼓上了四五次課,對方提供的環境也不好,課程安排也不行。我再次要求退費,對方回覆:由於簽了協議,因此不能退款,課程可以一直保留。我希望通過今晚報幫助解決我的問題,討回學費。讀者林女士
記者調查
記者與工商河東分局取得聯繫。該局立即進行調查,並回複本報,天津聚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河東校區實爲天津聚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一個教學點。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地點沒有營業執照,該局當即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並立即停止經營行爲。
記者瞭解到,天津聚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註冊地爲津南區,而實際經營地爲南開區。記者與工商南開分局取得聯繫。該局回覆本報,這家公司的行爲涉嫌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該局對其下達了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經過溝通,這家公司同意爲反映人林女士辦理部分退款。反映人表示滿意。
本報記者高小妹實習生張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