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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民訴法進一步深化了對法院司法的訴權監督和法律監督。新民訴法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這一規定明確了迴避性司法監督的充分運用。
在此次修改中,民事訴訟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提升了對法官與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的道德約束。針對當事人惡意訴訟和損害他人利益之訴訟行爲的多發易發,它要求當事人正當地行使訴訟權利,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訴訟義務,不得濫用訴權損害他人利益或規避法定義務,並具體規定了對惡意訴訟的相應處罰。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這一原則的確立要求法官要善良與誠實地行使審判權,公正、廉潔和不偏私地查明事實,作出符合法律與道德的正當裁判。而且,在司法程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作爲指導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然爲法官擴大裁量權,應付新類型案件和層出不窮的法律問題提供了擴權運作的載體”,這也充分實現了法官對程序公正的責任與擔當。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交易在不斷地擴大與擴張,社會交往的頻率也在不斷提升,在市場化環境下,新民訴法確立了對標的額不超過地方公民年基本工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適當以效率優先實行“一審終審”的制度。這不僅適應了社會流轉日益加快的需要,也使人們對訴訟程序有一個成本與效率、解紛性與終局性的均衡考量與功能兼顧。同時,適應經濟利益的多元發展與消除環境、消費等社會化權利保障困難的需要,新修改的民訴法規定了公益訴訟程序,體現了我國民訴法對社會公衆利益的規範化保護,爲社會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撐。該法還適應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公司糾紛解決的現實需要,規定了公司糾紛案件的受訴法院的管轄權,體現了對公司糾紛案件審判權限的特殊關注與相應的制度安排。
訴訟文化的民主與科學發展也體現在民訴法的修改裏,新民訴法確立訴調對接,依法建構“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法律程序,通過訴訟審查,對調解組織合法的調解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從而強化糾紛社會化解決的法律性和權威性,是司法文明和社會治理公共化的重要進步。該法對舉證制度的優化、對簡易程序的完善和對發回重審程序的限定則體現了司法程序實踐經驗的日趨成熟和司法技術的不斷進步,表明新民訴法在注重實體公正的同時,也切實關注了對訴訟便捷和成本節制的價值取向以及促進人們親近程序與避免不必要訟累的文明共識。對“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家證人的規定,則進一步體現了立法應對糾紛日益複雜化的社會現實的理性態度和科學精神。
立法對基本人權的精細保障和對社會民生髮展的適應與關注,也體現在民訴法的修改之中。新民訴法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等案件,規定可以不中止執行,體現了司法在維護公正的同時,也注重對弱者基本生存權利的適度兼顧與保護。在便利民衆行使再審權利上,該法對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賦予其相對於法人或其他組織更加寬鬆的再審選擇權,體現了方便羣衆訴訟和方便公民申請再審的訴訟便利原則。
此外,新民訴法將電子數據確認爲證據的一種,並認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信息數據傳輸作爲民事送達的方式之一,也體現了在科技改變生活的當今社會,立法所作出的迴應。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