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勝俊院長在全國新任中基層法院院長培訓班上所作的“大力加強司法公信建設,切實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講話,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公信立院”提出了明確、具體、嚴格的要求。
作爲基層法院院長,筆者認爲,王勝俊院長的講話立意深遠,貼近人民法院實際,抓住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關鍵問題,對於人民法院紮實推進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對於加強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設、切實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意義重大。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線。“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這種方式就是司法公開。可以說,人民羣衆對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來自於對司法公開的期待和關注。“司法公開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當前,司法公信力不夠是制約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最爲突出的問題。正如王勝俊院長講話中所指出的那樣,導致司法公信力不夠的原因很多,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距離感,即在司法和人民羣衆的需求之間還存在着一定的距離,人民羣衆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還未能得到充分實現,人民羣衆對司法工作還存在這樣那樣的疑慮,司法的社會認知度和認同感有待進一步提高。由於思維的習慣定勢和對司法公開制度的不理解,司法實踐中,部分法官在思想上存在着不願公開或“選擇性公開”的觀念,從而導致案件審理的神祕化,本應依法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案件審理並不存在問題,處理結果也算公正,但由於不公所造成的信息不對稱,很容易讓人們把正常的審理與“暗箱操作”掛起鉤來,司法公信蕩然無存。
爲什麼說司法公開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由之路,筆者認爲,首先司法公開對司法公信具有彰顯的作用。司法的公信力來源於社會公衆對司法權力及其實施過程和結果的信任、尊重、認同與服從。推進司法公開,將司法權置於陽光下運行,滿足人民羣衆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人民羣衆就會親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勞,從而對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其次是司法公開對法官公正司法的倒逼作用。公正的司法行爲、高質量的審判活動是樹立司法公信的基礎。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法官隊伍的素質、能力和作風直接面對人民羣衆的評判,司法審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衆所關注。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監督的意識就強,就會自覺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司法。可見,只有徹底消除司法神祕主義,深入推進司法公開,讓公衆更多地接近司法,司法才能獲得公衆的理解、信賴和支持,從而實現司法公信力的不斷提升。
司法公開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規範、有效、持久地營造。尤其是基層法院,與廣大人民羣衆接觸最多,距離最近。憲法和三大訴訟法均明確規定公開審判,人民法院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通過司法公開傾聽民聲民意,迴應人民羣衆的司法關切,確保人民羣衆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司法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大於審判公開,它包含了法院從立案到執行一切可以公開的司法審判事務。司法公開不是法院“想公開什麼就公開什麼”的權力,而是履行憲法法律規定職責的必然要求。因此,司法公開的內容,應當涵蓋司法審判的全過程和法院工作的各個方面。只要不突破法律的底線,應力爭實現全面公開。
司法公開不能走形式、走過場,只作表面文章,應當實實在在的公開。把司法公開作爲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真正實現“看得見的公正”、“可感受到的高效”、“能認同的權威”。要把人民羣衆的滿意度作爲司法公開工作評價標準。
司法公開,必須嚴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公開時限,在法定時限內及時、完整地依法公開司法信息。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公開時限的,應當在合理時限內儘快公開,確保當事人和羣衆及時知悉法院工作,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
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司法公開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隨心所欲”的無序公開。加強司法公開的規劃部署,統一司法公開的範圍和尺度。加強司法公開與司法規範化建設、司法作風建設、司法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銜接配合,確保司法公開規範、安全、和諧運行。穩步推進司法公開,決不能超越自身的承受能力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更不能爲追求轟動效應,一味標新立異。
迎難而上是一種勇氣,敢於挑戰是一種精神。我們襄城縣人民法院具有這樣的勇氣和精神,能夠在黨委領導下、政府支持下、人大法律監督下、人民羣衆的社會監督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司法規律,全面推進司法公開,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從而帶動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科學發展。
(作者系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