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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學期開學,廣東省珠海金灣區人民法院的26名法官受聘爲轄區26所中小學的法制副校長。法官擔任法制副校長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方法之一。就任後,法官們將定期爲學生上法制課,爲學校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北京晨報9月3日)
26名法官擔任轄區26所中小學的法制副校長,這件事值得商榷。
從社會管理創新的角度看,法官擔任法制副校長,定期爲學生上法制課,爲學校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肯定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任何好事情如果考慮不周全,也有可能引來不好的結果。這件好事情的問題在於法官擔任副校長以後,一旦這些學校涉及到法律案件,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比如某個教師打離婚官司,或某個學校校長涉嫌貪污受賄犯罪,擔任法制副校長的法官就要主動申請回避辦案,否則就有違國家法律。倘若這個區的法官都在轄區裏的中小學校擔任法制副校長,或許有關學校發生的一切案件都很難在本區法院進行審理。不知道受聘法官是否考慮過這一法律問題?
我以爲法官不必兼職其他社會公職或私職。非兼不可,法官擔任校外輔導員,也同樣可以定期爲學生上法制課,爲學校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又何必戴上一頂“法制副校長”的官帽?
現在一些地方社會管理創新極易走偏,法官擔任法制副校長算是一例。相反的例子是一些地方搞“執法外包”,把城管執法權外包給某個公司或個人,美其名曰“協管員”、“監督員”。今年8月初,湖南邵陽城管聘用1000名“市容環境監督員”,並規定“將80%停車泊位收費和罰款獎勵給監督員”。這些所謂“監督員”不但有了執法權,而且公權私授的同時,還與個人經濟利益緊緊捆綁在一起。這種社會管理創新豈止是劍走偏鋒,簡直是爲了把當地打造成“水泊梁山”而膽大妄爲。我真爲他們捏一把汗。
最好的社會管理是各負其責,法官幹好法官的事情,不判冤案、錯案;城管幹好城管的事情,不搞執法外包、罰款獎勵。創新要在搞好本職工作上創新,不是大家都跑到別人的領域裏去創新。搞得不好,“創新”有可能是給社會添亂,成爲社會更亂的新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