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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報道,爲救浴場涉險的兩位女孩,24歲的劉文波不幸溺亡。這一義舉,卻被河南省見義勇爲基金會洛陽分會明確拒絕,他們按照洛陽市見義勇爲條例解釋,“見義勇爲主要是社會治安領域,下河救人不屬於見義勇爲”。
實在不需贅述劉文波此舉如何高義,河南省見義勇爲基金會洛陽分會面對的輿情態勢充分說明,公衆對此早有高度認同。而問題恰恰在於:本應倡導善舉的見義勇爲條例,緣何悖逆於公衆的認知?它看似是對劉文波一人的不公,實爲踹向社會道德體系建設的一腳。
依當地的解釋,看起來,這是教條主義錯誤使然。但事實上,國務院今年7月19日轉發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已經開宗明義地界定: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行爲,都屬見義勇爲。倘若只因教條,何以顧此失彼?難道接下來要繼續解釋“不善於學習”?問題顯然不在於教條與否,而在於對社會道德現狀的疏離與冷漠。
就職責而言,旨在保障見義勇爲人員權益的基金會組織,應該時刻關注社會道德領域的一舉一動,從精神和物質層面呼應道德高義之舉。這不僅是肯定見義勇爲行爲、維護英雄權益的應盡職責,而且是倡導社會行爲選擇的重要方式。據此觀察有關方面的作爲,其簡單甚至略顯粗暴的迴應不僅無益於提升社會道德認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割裂這種認同。
類似割裂行爲之所以不容小視是因爲,與西方社會習慣因循法律的規定——“法律要求你救死扶傷”的行爲方式截然不同,在我們當下的社會生活裏,普遍的道德認同——“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仍是提升個體行爲的重要因素。在公衆擔憂道德滑坡的心理狀態下,這也使在每一樁見義勇爲事件中,民衆都迫切希望看到政府的積極呼應,以尋求道德認同和行爲自信。
事實上,在諸如“下水救人”屬於見義勇爲的道德認同中,並不缺少政府與民間良性互動的先例。僅近幾年在輿論中頗有一定影響的,就曾有孟祥斌、牛作濤、沈星等人的捨生取義行爲,在這種互動中成爲各界普遍認可的道德楷模。這些先例理應是洛陽善後劉文波事件可汲取的經驗。
不清楚公衆的道德認同,不瞭解相關的最新指導意見,不知曉同類行爲的先例經驗,洛陽方面的表現讓筆者感覺不可理解。
羣情之下,相信劉文波贏回應有評價的時間,並不會耽擱太久。但事情斷不該就此告結,各方面都應當謹記這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