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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開車已成爲社會共識,代駕因此應運而生,然而不少車主因爲不願代駕知道自己車位的具體位置,或是不放心代駕停車等等原因,認爲開至小區後即不屬於醉駕,選擇讓代駕將車開回小區後由自己停車入庫。那麼,如果在小區醉酒倒車出事故,是否構成醉酒駕駛呢?
2012年6月17日晚,邵女士和朋友聚餐,喝了很多紅酒和啤酒。聚會結束後,邵女士通過飯店聯繫好一家代駕公司,對方派來員工付某。付某隨即搭載邵女士回家,一路上都挺順利,付某把車安全開到了邵女士所住小區的車庫內。
由於付某連續幾次都把車停得歪歪斜斜,邵女士很不高興,心想反正是在自家小區,乾脆把付某趕下車,自己坐到駕駛座上。“讓姐姐來教你怎麼停車。”因爲喝了很多酒,邵女士的動作和反應都比平時差,一不小心,就把一旁停的車撞了。邵女士很生氣,責怪付某技術不過關,害得自己出事,還揪住付某不讓走,非要他賠償損失。
付某無奈之下只得報警求援。派出所民警和交警相繼趕往現場瞭解情況。警察發現邵女士一身酒氣,立刻取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顯示爲155“g/100“1,達到醉駕標準。隨後,交警將邵女士帶到醫院抽血檢測,確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139“g/100“1,確屬醉酒。
當晚,交警大隊對邵女士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第二天即將案件移交給檢察機關。法院審理認爲,邵女士在小區車庫內醉酒倒車的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元。
邵女士認爲,自己深夜在小區倒車,怎麼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呢?
本案主要涉及到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的理解。刑法第133條之一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表述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具體來說,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具有三個基本條件:①在道路上;②醉酒;③駕駛機動車。對照本案,邵女士的行爲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其一,小區雖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但小區的道路以及車庫都是經常有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的“道路”,所以邵女士的行爲是發生在道路上(符合條件①)。其二,邵女士倒車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標準(符合條件②)。其三,機動車不分前行還是後退都處於行駛過程中,並且移庫倒樁本來就是機動車駕駛執照考試科目二的主要內容,所以邵女士單純倒車的行爲也屬於駕駛機動車(符合條件③)。綜上,邵女士的行爲已具有侵犯小區內不特定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公共危險,符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本質屬性,構成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