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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多年前,我在自己的承包地及村裏的一塊荒地上搭建起一個200餘平方米的臨時養雞場,先後投資8萬元擴大養殖規模,全家人都靠這個養雞場生活。今年初,新上任的村書記薛某利用鄉政府在全鄉範圍內開展拆除違章建築之機,以村委會的名義,用挖掘機對養雞場實施強行拆除,導致我飼養的土雞有一半被壓死,剩下的因遭驚嚇也大部分死亡,經濟損失約10萬元。我上前阻攔,薛某稱,凡違章建築經通告後不聽的,經鄉政府授權,村委會就可以強行拆除。請問,鄉政府可以授權村委會拆除村民的違章養雞場嗎?
讀者徐欣
徐欣讀者:
村委會以鄉政府授權的名義拆除你家養雞場屬於違法行爲,應當承擔由此給你家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首先應當明確的是,你家建築在村公共荒地上的養雞場房等設施,未依法經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屬於違章建築。但是,對於這種違章建築的處罰,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規定,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第17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可見,執行強制拆除權的主體機關應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政府可以在開展清除違章建築專項活動中,發文件要求村委會引導、教育村民遵紀守法,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卻沒有執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利,也沒有授權村委會的權利。對於修建違章建築的村民,經教育、引導不聽的,鄉政府及村委會的正確做法是:可依法向有關行政執法管理部門舉報,請求其拆除違章建築。此外,即使是職能部門履行強制拆除權時,其拆除違章建築的強制執行程序規定也非常嚴格,行政強制法第35條、第44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而且,按照原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22條的規定“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在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前,執行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同時也要妥善處理、安置、保管好被強制拆除人的財產。
本報法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