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方日報訊(記者/劉三琴)記者從佛山市紀委日前發佈的《關於給予曾福田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獲悉,已於2006年6月退休的高明區原區長助理、副處級幹部曾福田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932410.50元,構成貪污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佛山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同意,決定給予曾福田開除黨籍處分,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其公務員退休待遇。
據瞭解,1998年7月至12月,高明市穗明貿易公司陸續收到佛山市農業發展總公司還款,曾福田夥同高明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易某某、穗明公司經理陳某某、副經理陸某某將上述還款共計人民幣1008410.50元平分佔爲己有。1999年下半年,曾福田夥同上述易某某、陳某某、陸某某僞造借款合同陸續套取穗明公司公款共計人民幣2924000元,兌換成港幣後佔爲己有。曾福田身爲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932410.50元,構成貪污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和《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同意,決定給予曾福田開除黨籍處分,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其公務員退休待遇。”《決定》寫道。
《決定》最後指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