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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記者周琳陸文軍
中秋將至,月餅券開始大行其道,伴隨而來的是月餅券附帶的種種“霸王條款”,諸如“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本券過期作廢”等。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消費者保護組織發現,商業購物、旅遊、衣物清洗、預付卡消費等行業已成爲“霸王條款”氾濫的服務業領域。
雖然消費者屢受損害,但商家總是擺出一副“我說了算,出了事你負責任”的態度。針對這種現象,新華社記者進行了追蹤採訪。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等,其中內容限制和損害了消費者權利。
在日常生活中,隱藏的“霸王條款”是很多的。上海市工商局、市消保委調查發現,僅在商業購物、旅遊、衣物清洗、預付卡消費這四個行業,明顯的“霸王條款”就有20條之多。
上海市工商局合同監督管理處處長李通介紹,通常說的“霸王條款”一般以三種形式出現:一是經營者免除自身責任,二是加重消費者責任,三是排除消費者權利。
“商家精心設‘套’,利用供求關係不平衡等優勢把不公平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這就是‘霸王條款’的本質。”華東師範大學教授餘南平說,吃了虧還受窩囊氣,這種消費市場“毒瘤”必須治理。
商家“一霸到底”,底氣何來?
業內人士指出,一些商家制定“霸王條款”頗費心機,經常“鑽”法律法規的“空子”,利用與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其上當受騙。
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析,一些“霸王條款”隱藏較深,消費者缺乏專業知識難以判斷,自己吃了虧或許並不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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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些商家貼出“偷一罰十”的告示,就屬於不合格合同告示條款,屬於商家一廂情願的想法,缺乏法律依據,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享有人格尊嚴的權利。”
又如,一些餐飲提出“最低消費”等,也是屬於“霸王條款”。
再如,一些壟斷性行業,包括電信、銀行、保險等領域,消費者不接受某些合同就不能享受服務,因此只能默默忍受。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說,法律欠缺導致“霸王條款”難以根除。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認爲,“霸王條款”屢禁不止,其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商家與消費者不對等,商家的強勢地位和信息不對稱,使得合同條款傾向於維護商家利益;二是企業不遵守合同,隨意調整服務;三是消費者缺乏專業支持,對侵權行爲沒有實現維權。
邱寶昌說,雖然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了共同訴訟的內容,但消協作爲一個社會團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消費者維護權益,而單個消費者在時間、對法律的掌握、成本等方面,都很難與一個大企業去抗衡。
面對消費領域的“霸王條款”,許多消費者感覺維權艱難,只能依靠“用腳投票”,避免再次上當。這樣一來反而助長了不良商家“宰客”的氣焰。
專家指出,要想消除“霸王條款”的“頑疾”,更重要的還是從法律層面對合同的公平性作出明確規範,不能僅僅依靠消費者“用腳投票”。
邱寶昌認爲,應針對格式合同的公平性專門出臺監管法律,同時明確監管主體,這也是一個國際趨勢。
據分析,在婚慶、旅遊等競爭性行業,如果獲取利益會高於違法成本,經營者自然逐利。對此,監管部門必須加大曝光力度和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
李通說,消費者需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多舉報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可以對違規企業進行調查,查實後發出修改建議書,甚至採取行政處罰等。
據新華社上海9月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