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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席鋒宇近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旅遊法草案時,範徐麗泰委員建議,旅行社收取出境遊遊客押金的行爲要“有法可依”。
範徐麗泰說,現在很多旅行社在組織出境旅遊團的時候,因爲擔心旅遊者在境外出遊後脫團,因此在出行之前向旅遊者收取押金,金額在幾萬元甚至十萬元以上。如果遊客在境外沒有違反旅行社的規定,回國若干天后押金才退還給旅遊者。
旅行社收取押金的行爲是否合法成爲爭議的問題。範徐麗泰表示,如果旅行社收取押金的行爲是合法的,那麼草案中應該有旅行社收取鉅額押金權利的相關規定,並對押金數額的範圍給予明確。而且應該標明,如果出境旅遊沒有違反旅行社的規定,應該一回來就立刻將押金退還給遊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