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民事訴訟法看點④本報記者周斌本報見習記者蔣皓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調解相對於判決的優先地位。
“立案先行調解具有快捷、高效、便民的特徵,無論對當事人還是人民法院而言,都是一種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手段。”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研所所長宋朝武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調解實現糾紛“柔性解決”
9月7日下午,北京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飛來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法官組織下參與了一起離婚案件的庭前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民事案件調解幾乎已成爲法院辦案的前置條件。即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只要一有機會,就會組織調解。”幹了8年多律師的李飛對法院越來越注重調解工作深有體會。
李飛說,對於當事人和律師而言,非常樂於看到法院加強調解工作,“調解加快了糾紛的解決,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促進案結事了”。
“調解實現了糾紛的‘柔性解決’,使當事人能夠真正從心理上消除對立情緒,從根本上達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趙軍勝說。
今年7月,鄭州中院民二庭審理了李志民等11人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合議庭初步合議認爲,一審法院全部支持李志民等人的訴求有一定瑕疵,但如果發回重審或改判又不能很好地維護勞動者權益,甚至引發上訪。爲此,合議庭加強調解,做好釋法說理工作,促使雙方和解,勞動者很快拿到了賠償。
“和解息訴,無勝訴敗訴之分,不傷感情,有利於執行,便於結案,節省了司法資源。”趙軍勝感嘆道。
法院積極搭建平臺開展調解
加強調解,是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的共同努力方向。各地法院紛紛完善體制機制、創新渠道、搭建平臺,積極發揮調解功效。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徐貞介紹說,該院通過將醫療糾紛納入速裁解紛渠道、借力民間調解力量、引入專業調解人員、暢通醫患溝通渠道、指導醫療機構規範醫療行爲等舉措,推進醫患糾紛源頭治理,防範、化解糾紛。
“鄭州新密法院設立了交通事故處理巡回法庭,二七法院設立了涉農民工巡回法庭,採取現場受理、當場立案、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等方式,實行‘一站式’服務,這兩類案件的調解率均在90%以上。”趙軍勝介紹說,鄭州法院系統啓動的假日調解、週末巡迴辦案、週末調解大走訪活動,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做好調解工作,還需要專業的調解人員。今年年初,濱湖法院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並在全市範圍內引進5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徐貞介紹說,通過各項有效舉措,濱湖法院調解撤訴率逐年上升。2010年,法院審結民事案件4782件,調撤率達68.3%;2011年審結5403件,調撤率76.78%;今年以來已審結3388件,調撤率超80%。
調解與判決不應有所偏廢
對於此次民訴法確立調解優先原則,受訪者相信,法院調解工作將迎來進一步的發展。但作爲律師,李飛略有擔憂,“調解和判決一樣重要,不能因爲‘調解優先’而有所偏廢”。
他解釋說,調解的最大前提是自願,不應該把調解率與法官、法院的考評掛鉤,以免出現法官強迫調解;案件能調則調,當判則判,防止“調解優先”變味成“久調不決”。
對於李飛的觀點,趙軍勝和徐貞都深表認同。
趙軍勝認爲要理性看待調解,調解是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但法院不能因爲調解而調解,爲數字而調解,確保調解始終在理性的道路上運行”。
趙軍勝同時提出,調解要有“重點”,不應涵蓋所有民事案件。他認爲,涉及婚姻關係、鄰里關係等關係社會和諧的糾紛;涉及人數衆多的勞動爭議,土地糾紛等關係社會穩定的羣體性糾紛;以及涉及區域協調發展、勞動力轉移民事糾紛案件,應當作爲調解的重點。而選民資格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申請支付令等案件,法院則應不予調解。
“必須明確規定,從源頭上杜絕個別地方法院追求‘零判決’的現象。”趙軍勝說。
先行調解避免法官角色衝突
專家觀點
宋朝武(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研所所長):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確定立案先行調解制度,以應對日益激增的案件數量與相對稀缺的司法審判資源之間的矛盾。這一制度的好處有:
有利於保持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立案先行調解程序避免了法官扮演調解者與判決者雙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調解、強制調解或調解不成延遲裁判的現象,排除當事人對法官調解中立性、公正性的懷疑。
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先行調解的程序較爲簡單,可以大大縮短案件的處理時間,節約訴訟成本;同時,立案調解的案件自動履行率高,減少了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的投入。
有利於使案件徹底解決,更好地實現案結事了。立案先行調解啓動與否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這有利於防止出現案件執行難,避免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激化。
本報記者周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