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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態勢。除了普遍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之外,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企業在一些領域和個別地區依然大量存在。
由於設立的門檻較低,合夥企業受到很多資金不多的投資者的歡迎。依照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所謂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一般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前,合夥人之間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將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和其他重要事項用明確、規範的語言規定下來,以避免糾紛的發生。在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應當誠實信用、平等相待、遵紀守法,在賺取合理利潤的同時,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遵循公認的商業道德。
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合夥企業最大的特點是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是僅僅以出資額爲限。就像本期案苑版的案例所顯示的,即使合夥人之間有關於債務承擔的書面協議,但是一旦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協議的內容也不能對抗第三人。此外,合夥人入夥、退夥、轉讓財產份額都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合作才能共贏,和諧才能發達。希望合夥人對內互諒互讓,對外誠實守信,在法治的軌道上把企業做大做強。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