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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孫文霞
姜某在某網站發布個人簡歷後,陝西省某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其到西安參加金屬監督崗位筆試,姜某通過一系列筆試及面試,並經綜合測評通過該公司的招錄,該公司向姜某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了擬招用材料。
姜某遂與原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前往陝西公司烏魯木齊某廠報到。2011年10月,該公司讓姜某再次體檢後,將其安排在該公司所屬的烏魯木齊某廠實習。待體檢結果出來後,該公司通知姜某,因其為乙肝攜帶者不能被錄用,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在多次與公司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姜某將公司起訴至仲裁委,該委員會以不屬於其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姜某又將該公司烏魯木齊某廠訴至法院。
在訴狀中,姜某表示,根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業權,勞動者就業不應受到歧視。勞動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姜某稱,《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同時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除了不能獻血或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視為現癥肝炎病人處理。姜某認為,自己是乙肝攜帶者,但身體符合公司擬錄用職位的條件,然而公司根據體檢結果拒絕錄用其的行為,違反了不得歧視乙肝攜帶者的有關規定,嚴重侵犯了他的平等就業權利,使其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
姜某在訴狀中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公司拒絕錄用其行為構成侵犯其勞動權和平等就業權,構成就業歧視;公司向其賠禮道歉,賠償其誤工損失、培訓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萬餘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法院受理後,積極與原、被告溝通,在多次調解下,今年8月,原、被告達成了和解協議,公司方面賠償姜某各項損失6萬元,雙方因勞動爭議發生的一切糾紛就此解決。
-法官評案就業歧視普遍存在應制止
此案的主審法官庭後表示,就業歧視目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它不僅侵犯了勞動者包括就業權在內的勞動權利以及其他的相關權利,而且違背了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以及其他體現平等原則的法律規定,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我國『就業歧視』現象在實際生活十分普遍並表現得五花八門,健康歧視是其中的一方面。由於法制相對不健全,遭受就業歧視的維權之路異常困難。對廣大用人單位來說,更為重要的警示意義在於,招聘新員工時應以員工的工作能力作為是否招用員工的主要依據,擇優錄取,而不應當跟乙肝病毒攜帶、身高、性別等與工作能力不相關的因素掛鉤。公平就業始終是就業立法關注的焦點,就業歧視,侵犯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使個人尊嚴遭到了褻瀆,也使眾多求職者與工作失之交臂,造成了人纔的極大浪費,而且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