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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東昇焦川
28歲的李某在浙江鎮海一家機械公司上班。2010年2月10日,李某按照公司要求來到某飯店參加公司組織的年夜飯。活動結束時,李某已經酒醉,但仍騎上摩托車回家,半路撞到馬路隔離帶,雖經搶救保住了性命,但智力和身體嚴重受損,經鑑定爲四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此後李某的家屬一直帶着李某四處求醫治療,但一直未申請工傷認定。
其間,李某的家屬向李某所在公司主張過工傷賠償,但公司認爲李某的行爲與職務無關,不構成工傷,只能給予道義上的幫助。雙方爲此一直協商不成。
直到2012年5月,李某的家屬才以李某的名義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勞動部門認爲李某申請的工傷認定距離事發已超過一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予受理。李某的家屬隨後向鎮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機械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近300萬元。
鎮海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某訴訟請求的性質屬於勞動爭議。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纔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的起訴未經過勞動仲裁程序,不符合受理條件,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
主審法官表示,勞動行政部門是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部門,工傷須先經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認定是主張工傷賠償的前置程序,因此一定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遭遇事故是勞動者的不幸,依法維權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和慰藉。然而,現實生活中,不少可能是工傷事故的受害者,或因意識淡薄,或因顧慮重重,錯過維權良機,實在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