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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網戀、閃婚、給彩禮錢、結婚、閃離、打彩禮官司,薊縣“90後”青年小江和小玲(均爲化名)的“婚姻”充滿糾結。直到前不久,薊縣法院一審判決時,他倆還沒有到達法定婚齡。他們的“離婚”在法律意義上只能算是“解除同居關係”,小江也因此得以要回六成的彩禮錢。
生於1991年的小江和生於1993年的小玲都是薊縣人,但分屬於不同的鎮。兩人通過網絡聊天相識,互相告訴了真實身份併產生好感。之後,小江幾經周折找到與小玲同一鎮子的熟人當媒人。2010年農曆正月二十九日,小江經媒人的手給了小玲彩禮2000元,同年農曆四月二十八日,兩人訂婚,又經過媒人給了彩禮8800元。此外,按照當地習俗,小江還給小玲買了“三金飾品”即金戒指、金耳環、金項鍊,一共花了7000多元。2011年農曆二月十六日,二人在雙方親友的見證下,按照傳統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這天,小江又經媒人的手給了小玲彩禮錢19000元。婚禮後,雙方開始共同生活。婚後沒多久,二人因小事發生矛盾,於是解除同居關係。兩人對彩禮返還問題出現意見分歧,於是小江將小玲告上法庭,請求如數返還彩禮錢和三金飾品。
法院認爲,訂立婚約屬民間習俗,原被告訂立婚約時,原告給付被告財物的目的是爲與其建立夫妻關係,既然雙方沒有形成夫妻關係卻已共同生活一段時間,被告應適當返還原告彩禮。雙方對原告給付被告三金飾品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審理過程中,媒人出庭作證稱,原告確實經其手給付被告彩禮款29800元。法院一審判決,小玲返還小江彩禮款的百分之六十,即17880元,另外,小江給她的三金飾品也要如數返還。
據業內人士介紹,對於彩禮糾紛的審判通常遵從這樣的慣例:如果雙方取得了結婚證成爲法定意義上的夫妻關係並有了同居生活的,彩禮錢一般不予返還;如果雙方取得結婚證但沒有同居生活或未取得結婚證但有同居生活的,彩禮錢酌情返還;如果雙方已經訂立婚約但既無夫妻關係也無同居生活的,彩禮錢一般應如數返還。本案中,小玲與小江舉行婚禮時沒有到達法定婚齡,因而沒有辦理結婚證,這成爲小玲返還部分彩禮錢的原因之一。(記者高立紅通訊員史慶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