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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申東通訊員馬少英2011年5月,趙某以32.5萬元從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自卸汽車,該車廂體高2.1米。2011年6月,趙某及其丈夫孫某將購買的車輛開至一家檢測公司,經檢測該車廂體超高1米。趙某夫妻便自行拆卸加高的上層廂體,在拆卸過程中,上層廂體折下將丈夫孫某拍砸、擠壓,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後,趙某向汽車公司索賠30萬元未果,訴至法院。
近日,二審法院判定銷售公司負一定責任,經多次調解,汽車銷售公司向死者家屬一次性賠償損失12萬餘元。
-以案釋法違規改裝車輛廠家應擔責
法官庭後表示,趙某夫妻對汽車廂體加高潛在的危險估計不足,拆卸過程中未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險,是造成孫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訂購合同可以證明車輛加高是雙方在購買車輛時均約定認可的,但是售車公司明知銷售車廂超高1米的車輛不符合售車國標,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銷售,最終引發拆卸超高車廂致人死亡,確屬誘發性因素,屬於次要原因,售車公司應當承擔一定過錯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