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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睿鶇
我國《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7月4日正式發佈執行,根據該辦法,日最高氣溫35℃以上室外露天作業者按照辦法將可享高溫津貼。但根據調查顯示,高溫津貼仍是紙面上的制度,沒有走下“神壇”。高溫津貼除了發放不到位,還存在分配不均,損不足以奉有餘的情況。一些農民工在烈日下揮汗如雨,卻一分一釐高溫補貼費沒有拿到,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不少機關企事業單位,雖然在工作中有空調,喝茶看報,卻能享受每月數百元的高溫補貼,甚至成爲重要的“隱性福利”。
高溫津貼之所以讓衆多弱勢羣體享受不到“制度性涼爽”,一方面因爲《辦法》本身有硬傷。比如該規定適用於企業、事業和個體組織,這就使得執勤警察、NGO組織、臨時工等同樣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被忽略;又如,規定中有關“室外作業”、“高溫條件”的界定很模糊,高溫費是按月發放還是按天發放也不明確。
與此同時,儘管《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設定了高溫情形下必須的勞動保護措施,但對於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後果基本未規定,即使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其後果也非常輕微,僅限於“責令改正”。更爲重要的是,監管的乏力。勞動者高溫津貼被架空的原因,主要在於工會和勞動監管部門執法軟弱。
隨着炎熱夏天的過去,公衆則期望,政府要對損害勞動者高溫津貼權益的企業,進行“秋後算賬”。具體講,工會和勞動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代表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一方,對那些無視和恣意侵犯勞動者高溫權益的企業單位,進行嚴厲處罰,幫助勞動者索要高溫津貼費。除此之外,還要做好《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修補工作,讓勞動者高溫權益不再“浮在水面”,變成“空頭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