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爲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提高辦理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實現定分止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山東壽光市檢察院與市司法局聯合會簽了由該院起草的《關於律師介入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律師介入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的範圍爲:(1)不服檢察機關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訴決定的申訴;(2)不服檢察機關對刑事賠償確認案件作出的決定的申訴;(3)不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督的決定意見的申訴;(4)不服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刑事判決、裁定監督的決定意見的申訴;檢察機關在律師介入涉檢信訪疑難案件工作中的職責爲:(1)負責與司法行政機關聯繫,協調律師介入案件的相關事宜;(2)向介入案件的律師全面、客觀地介紹案件情況,併爲律師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提供保障;(3)向介入案件的律師提供國家有關加強信訪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介入涉檢信訪疑難案件工作中的職責爲:(1)選擇政治素質高、大局意識強且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執業律師,介入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的辦理;(2)加強對律師介入涉檢信訪疑難案件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督促律師認真履行職責。接受指派的律師在介入涉檢信訪疑難案件工作中的職責爲:(1)及時與檢察機關聯繫,查閱案卷、與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交換意見、會見信訪人及相關人員;(2)通過視頻、微博、聽證、答疑等方式向信訪人提供法律諮詢、法制宣傳等法律服務,並協助檢察機關開展釋法析理工作;(3)對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協助檢察機關引導信訪人向有關機關依法反映;(4)爲檢察機關辦理涉檢信訪疑難案件提供參考意見。
《辦法》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涉檢信訪疑難案件,信訪人可申請檢察機關爲其向司法行政機關商請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檢察機關亦可視具體情況建議或引導信訪人申請檢察機關爲其商請司法行政機關指派律師介入案件辦理工作:(1)信訪人與檢察機關對案件的認識存在重大分歧,久訴不息的;(2)經檢察人員多次釋法析理,信訪人對正確的原處理決定仍不服,並具有重複信訪傾向的;(3)信訪人受不良影響或引導,對法律法規產生認識偏差,不接受檢察人員解釋疏導的;檢察機關收到信訪人的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爲信訪人商請司法行政機關指派律師的決定。同意爲信訪人向司法行政機關商請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檢察機關應自作出同意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發出《商請函》,並附信訪人的書面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商請函》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指派律師的決定。同意指派律師介入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的,自作出同意決定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向檢察機關發出《同意指派函》。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說明理由並函告商請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同意指派律師介入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的,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向被指派的律師事務所發出《指派通知書》,並將指派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及指派律師的相關情況告知商請機關。檢察機關收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指派函》或者不同意指派的決定後,應及時告知信訪人。被指派律師接到指派通知五日內前往檢察機關查閱案卷,與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交換意見。力求從制度上規範工作有序開展,達到息訪息訴的社會效果。
建立律師介入涉檢信訪疑難案件制度是一項機制創新,是“檢調對接”工作的結合點。控申檢察部門從維護和諧穩定的高度出發,既要充分發揮控申檢察職能,又要加強與介入律師的聯繫,發揮律師協助調處矛盾的優勢作用,力爭減少和杜絕涉檢信訪問題發生,不斷提升檢察機關爲社會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共建和諧司法的大格局。
辦法實施以來,已爲涉檢信訪疑難案件信訪人向司法局發出商請函3件,通過律師介入聽證予以釋法說理2件,息訪息訴上訪案件2件。
(作者單位: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