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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村官』,是農村社會管理組織的『毛細血管』,看似微小卻關系整個社會機體的健康。隨著農村現代化建設的深入,國家高度重視『三農』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在農村征地拆遷、小城鎮建設步伐日益加快的過程中,村官經手的資金日益增多,這為一些貪腐等職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近年來,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21件『村官』職務犯罪案件,涉及40名『村官』,涉案金額近千萬,主要涉及征地、工程建設等領域。村官職務犯罪,嚴重阻礙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直接影響了乾群關系和諧與農村基層穩定。當前,構建村官職務犯罪的『防火牆』勢在必行。
內外勾結
小村官騙取百萬補償金
廈安高速公路是連接廈門與安溪的交通動脈,是廈門一項重要的在建工程。然而,正是這樣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卻被一部分不法之徒視為自己的『發財路』。
2009年底,得知廈安高速公路建設將征用本村土地的消息後,廈門市同安區某村村委會主任阿華動起了歪腦筋:『要征地就得補償,這可是來錢的好路子!』阿華當即向村支書老葉提議搶種青苗多得補償。兩人一拍即合,很快,由阿華出資購買的上千株芭樂苗和芒果苗便立在了該村被征地塊上。
2010年3月,高速公路征地工作如期開始。由鎮政府工作人員和阿華、老葉等村乾部組成的工作組對所征地塊上的青苗進行清點丈量。在清點到阿華種植的芭樂與芒果時,鎮政府工作人員認為有搶種嫌疑不予清點,阿華謊稱這些青苗系集體所有,堅持要求清點。最終,工作組清點確認芭樂苗50畝、芒果苗2815棵,並將登記表底稿報送至鎮會計服務站。阿華等人的『發財夢』邁出了第一步。
可阿華並不滿足,認為芒果苗的補償標准太低,於是,找到鎮會計服務站的老相識阿燦,偷偷借出登記表底稿,將登記的『芒果苗』改為『芒果樹』。之後,阿華利用職務便利,私自以村委會名義出具證明,謊稱上述芭樂苗和芒果樹分屬村民李某等六人所有,並將該六人的信用社賬號報給阿燦。待阿燦將青苗補償款113萬餘元打入該六位村民的賬號後,阿華當即借用該六人賬戶轉出該筆款項,並將其中的50萬元分給了村支書老葉。
嘗到甜頭的阿華一發不可收拾,在另一塊地上故技重施,搶種苗木,謊稱系他人所有,騙取工作組清點確認為初產蜜柚720棵。之後又利用職務便利,以村委會名義出具虛假證明,稱工作組記錄初產蜜柚有誤,『應為中產』。根據這份假證明,阿華和阿燦再次內外勾結,騙取補償款23萬餘元。
通過類似的手段,在短短幾個月時間裡,阿華等人瘋狂作案,騙取、侵吞青苗補償款高達213萬餘元,其中村委會主任阿華騙取、侵吞118萬餘元,村支書老葉騙取、侵吞95萬餘元。
2011年10月,同安法院以被告人阿華、老葉犯貪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七年,並處沒收財產等處罰。
為弟籌錢
65歲村官挪用公款
『村支委老紀被判刑啦!』消息一傳開,原本寧靜的小山村頓時炸了鍋。
老紀已經65歲了,做了十幾年的村支委,老實本分,做事穩妥,在村裡也算是德高望重的老人家。因此,當征地工作進行到村裡時,村委會主任想都沒想便指派他監督相關征地事宜並管理征地款,然而,誰也想不到,正是這樣一名老村官竟然犯了法。
原來,老紀的弟弟與他人合伙做石窟生意,因為資金短缺,便找到了老大哥幫忙。看著弟弟愁眉不展的樣子,老紀心頭一動,打起了自己手裡保管的村、組征地補償款的主意。於是,老紀私自取出4萬元征地補償款存入自己名下,並用這張存單為弟弟質押,向銀行貸款3萬元。原本以為只是借用一下,等弟弟資金周轉過來把錢還上就沒事了,沒想到,弟弟的生意一直沒有起色,3萬元銀行借款很快打了水漂,挪用集體的征地補償款遲遲無法歸還,老紀這纔慌了神。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紀在擔任村委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補償款人民幣4萬元供他人用於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考慮到案發後被告人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席上,老村官早已是老淚縱橫,悔不當初。
利益均沾
『村兩委』集體違規招標
2011年4月12日,同安法院刑事審判法庭裡座無虛席,葉某等9人貪污、受賄、職務侵佔案件的公開宣判正在進行。被告人席上的一長溜被告人格外引人注目,其中有白發蒼蒼的老者,有正當壯年的男子,也有垂首抹淚的婦女,但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稱謂——該區某村『村官』。原來,這是一個村乾部職務犯罪的『窩案』,犯罪主體上至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下至村出納員、村民小組組長,都因經濟犯罪而折戟沈沙,導致整個村兩委會班子垮塌。
2008年,由區財政撥款、造價總計120萬元的同安區高鐵安置地市政配套工程即將進行施工。由於工程地處本村范圍,時任該村第三村民小組組長的阿聰和其妹夫小林便打起了承包工程謀利的主意。阿聰找到村支書葉某和村委會主任康某,表示如果讓其妹夫小林承建該工程,可以給村兩委25萬元的『優惠』。見錢眼開的葉某和康某當即表示同意。
為了確保小林能夠中標承建工程,康某和小林裡應外合,一方面,由康某出面,向鎮政府爭取由該村作為工程業主,並以邀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另一方面,小林組織了實際控制人都是自己的三家公司作為全部企業參與招投標,最終,確定由以小林堂弟名字掛靠的泉州某建築公司中標。中標後,小林如約將25萬元好處費送到村兩委,幾位村兩委委員和小組長分得2萬元到4萬元不等。
除了借工程發包之機大肆收受賄賂,在福廈高速鐵路、同安輕工食品園等轄區多項建設工程的征地過程中,涉案村兩委還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私自篡改補償款金額、虛構村民姓名等方式虛報、套取征地補償款14萬餘元,通過虛報材料款等方式侵吞集體財產27萬餘元。這些犯罪行為幾乎都經村兩委開會集體決定,犯罪所得也由村兩委成員和下面的村小組組長均分或按『出力多少』分配。
同安法院依法判決葉某、康某等9名『村官』犯貪污罪、職務侵佔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分別判處五年零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連線法官
高收益刺激下的低成本犯罪
針對村官職務犯罪頻發的情況,同安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楊明潔分析認為,村官職務犯罪具有明顯的經濟特征和利益導向,套用犯罪經濟學的理論,村官職務犯罪成本低下,收益高昂,目前的刑事處罰不足以抗衡犯罪收益的巨大誘惑,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犯罪的屢禁不止。
首先,由於我國村民委員會實行村民自治,在某種程度上村官受上級鄉鎮黨委、政府的制約較小,更是游離在紀檢、監察部門的日常監管范疇之外。同時,村務公開雖倡導多年,但在具體操作中仍流於形式,廣大村民受文化程度、法律意識、自身素質等因素的制約,難以對村官進行有效監督。制度層面的缺陷演化為滋生村官犯罪的土壤,更為犯罪行為的長期『潛伏』提供了可能,處罰效率無法得到有效提昇進一步助長了犯罪,即使所有的犯罪行為最終都受到應有的刑事處罰,仍難免有『遲到的正義』之憾,對村官犯罪的威懾效果大打折扣。
其次,村官職務犯罪具有典型的貪利特征,然而,我國刑法對此類犯罪的刑罰設定卻與其他犯罪類似,仍以自由刑為主,缺乏針對性。因涉案村官被判處緩刑的比率較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犯罪的打擊力度。通過自由刑使涉案村官受到威懾力不足,經濟刑也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如貪污、受賄、職務侵佔等罪均是處以自由刑,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沒收財產,而挪用公款、挪用資金等罪僅處以自由刑,法律甚至未規定財產刑。同時,村官雖享有一定的公權力,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職能,但並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條件相對寬松,並無犯罪後剝奪公職、不再錄用的規定。因此,涉案村官刑滿後或緩刑執行期間仍可行使村官職權,犯罪前科也不影響其再次參選並當選村官。
綜上,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格局下,未能有效提昇的犯罪處罰幾率和缺乏威懾效用的刑罰處罰力度,難以對村官犯罪構成有效的心理震懾。再加上村官職務犯罪中,高額的經濟誘惑,使得單純的道德教育和淺薄的制度約束顯得蒼白無力,成為縱容甚至是刺激犯罪的決定性因素,最終導致了村官職務犯罪的屢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