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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資產管理公司原總經理王廷偉被控簽訂虛假協議,以諮詢費的名義轉出700萬元公款爲老領導報銷、私分128萬元公款給三個下屬並在參與股票配售時失職致公司損失1.2億元。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後,王廷偉提出上訴。記者昨天獲悉,此案二審正在市高院審理中。
40歲的王廷偉曾任南方工業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該公司隸屬於大型央企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據檢方指控,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王廷偉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與多家公司簽訂虛假協議,以諮詢費的名義將700萬元公款轉出據爲己有。同年底,王廷偉擅自以發放“特殊獎金”的名義,將128萬元公款私分給該公司副總經理任某、蔣某和總會計師張某3人。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王廷偉在該公司投資中國人壽、中國平安A股戰略配售以及天房發展股票定向增發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該公司損失1.2億餘元。
一審法院認爲,王廷偉將700萬元轉出公司賬戶,已完全脫離了南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由王廷偉一人控制和使用,其行爲構成貪污罪。王廷偉安排3位副總以虛假協議的方式套取獎金,故此筆支出在形式及實體上不屬於集團公司或南資公司覈定績效年薪或年終獎金的範疇,王廷偉的行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公司在投資股票過程中,在未對中間人資質進行審查的情況下支付了1.2億餘元諮詢費,王廷偉應當承擔失職責任。
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廷偉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後,王廷偉的辯護律師就此案委託高銘暄和趙秉志等五位法學界著名專家進行論證,專家們認爲:王廷偉爲了發放公司獎勵、爲領導報銷而以支付諮詢費的名義從公司套取700萬元是違反財經紀律的私設小金庫行爲。王廷偉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不構成貪污罪。王廷偉發放獎金的行爲,雖然在程序上不符合公司規定,但是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記者顏斐)
(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