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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記者趙楊
通訊員朱香山林俊杰
簡單一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已不能繼續充當檢察機關不批捕、不起訴或不立案的“招牌”理由。哪些事實不清?哪個證據不足?要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普法教育,對公安機關主動進行詳細答覆……
這些改變源自於廣東省檢察院推出的一項重要改革,按照改後的規定,廣東省各級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不抗訴決定的,在向有關當事人送達格式化的法律文書時,應當另附理由說明書,詳細說明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證據依據和法律依據。
百分百說理促公開,讓矛盾從源頭化解,因不服不起訴決定上訪的案件數量也呈連年下降趨勢。目前,廣東檢察機關正積極探索建立說理效果跟蹤評估機制和說理工作考評機制,不斷提高說理水平,完善不捕不訴說理制度。
爲什麼不訴?要向羣衆講法講理,推行第一年便大幅降低上訪數
“解釋說明不抗訴或者不起訴,是一項需要投入大量精力才能完成的任務,但要做到案結事了,此舉又非常必需。”廣東省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沈丙友對筆者說。
2009年3月,廣東省檢察院出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案件不起訴說理工作的規定(試行)》及《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案件不抗訴說理工作的規定(試行)》(下稱“兩規定”)。按照“兩規定”要求,廣東省各級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不抗訴決定的,在向有關當事人送達格式化的法律文書時,應當另附理由說明書,詳細說明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證據依據和法律依據。
以往,檢察機關在作出不抗訴或不起訴決定後,只是告知當事人這一決定,而當事人往往受法律知識等因素的制約,對檢察機關“爲什麼不起訴”、“爲什麼不抗訴”決定不理解,追着檢察機關要“說法”,對檢察機關辦案活動的公正性提出質疑。
而針對一些特殊案件或重大、敏感案件,或當事人反映較爲強烈的不起訴案件,檢察機關則嚴格按照“兩《規定》”要求,組織公開說理,通過召開不起訴(不抗訴)公開論證會的方式,邀請案件當事人、法學專家學者或基層組織負責人共同參加說理,打消了部分當事人對檢察機關單方說理的顧慮,進一步增強說理的透明度和說服力。
說理機制的貫徹有效解決了當事人由於對案件處理結果不理解而導致的申訴、上訪、纏訪等問題。筆者獲悉,“兩《規定》”實行的第一年,全省各級檢察院對1112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對206人作出不抗訴決定,說理率達100%。而同期全省檢察機關受理的因不服不起訴決定上訪的案件數量,較上一年度下降了9.1%。
爲什麼不捕?要向偵查機關說明白,去年不批捕13300人,說理率達百分之百
爲詳細解答偵查機關對案件的疑問,近年來廣東省檢察院開始在全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工作中推行不批捕說理制度,規定對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向偵查機關說明理由,出具不批捕理由說明書;其次,對於有直接被害人的不批捕案件,檢察機關可以適當的方式,向被害人說明不批捕理由,解釋法律政策。
據悉,2011年全省檢察機關辦理批捕案件78701件113510人,批捕案件數量佔全國九分之一;辦理不批捕7650件13300人,全部對偵查機關進行說理,說理率達百分之百。
廣東省檢察院偵查監督一處處長吳明來告訴筆者,除製作不批捕理由說明書外,部分地區還要求辦案檢察官通過及時與偵查機關的承辦人或法制部門溝通,充分闡述觀點,對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能及時補強的證據及取證思路等問題進行充分交流,以達到消除分歧並更好地引導偵查的效果。
實踐證明,加強檢察說理工作對於提高辦案質量,普法釋法,促進社會和諧成效顯著。目前,廣東檢察機關正積極探索建立說理效果跟蹤評估機制和說理工作考評機制,不斷提高說理水平,完善不捕不訴說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