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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被李先生飼養的藏獒咬傷,導致無法哺乳女兒,起訴要求李先生賠償奶粉錢。近日,順義法院審結該案,判決李先生賠償陳女士4700元。
原告陳女士訴稱:今年3月,李先生飼養的藏獒從2米多高的牆內躥出,將她父親的腿咬傷。陳女士知道後趕往現場,這隻藏獒又從院中躥出,將她的兩腿咬傷。後李先生將二人送到狂犬病醫院進行救治。醫師囑託需輸液,因陳女士有剛出生兩個月的嬰兒需吃奶,就沒有輸液。一週後,醫師說她已感染必須輸液,且囑託說輸液期間不能給嬰兒餵奶。於是陳女士輸液7天,其間奶水逐漸減少,且停止輸液後,使用各種方法奶水一直就下不來,於是只能給嬰兒餵奶粉。
現李先生在支付1個月的奶粉費用後不再支付。嬰兒需餵奶至一歲半,計算14個月,每月1500元,陳女士據此要求李先生賠償因輸液後斷奶的哺乳費2.1萬元。
被告李先生辯稱,他飼養的狗將陳女士咬傷是事實,但當他得知後立即安排將陳女士送至狂犬病防疫中心注射狂犬疫苗,並注射進口血清用於補充營養。直至陳女士完全康復,均由其全程陪護並交納相關費用。其已經盡到了全部的照顧及賠償義務。陳女士在治療中不遵從醫囑導致感染,也是他出資給陳女士治療,又按照陳女士要求爲她購買了補血生乳藥物、豬蹄等營養品,並支出1300元爲陳女士的孩子購買奶粉。故不同意支付哺乳費。
法院經審理:根據陳女士的實際用藥和輸液情況以及李先生爲陳女士購買奶粉和下奶藥的事實,陳女士因爲此次被狗咬傷,確需購買奶粉以餵養其女,該筆費用屬於陳女士的合理損失範圍。對陳女士之女的哺乳期,參照相關法律,應當認定自2012年3月起考慮10個月爲宜。故對陳女士主張的奶粉費用,法院酌情予以確定。同時,因李先生已經支付了1300元的奶粉費用,法院對該筆費用予以扣除。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陳女士奶粉費4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