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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輕傷他被輕判
本報訊(記者王薔)盲人在酒後與他人發生衝突,隨手掄出一把菜刀,砍中一男子的頭部,致其輕傷。今天記者獲悉,東城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張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
今年48歲的張某在法庭上接受了審訊,司法機關還特意為其聘請了法律援助律師。根據檢方的指控,2012年3月27日晚,張某在東城區一居民院內和他人在院裡喝酒,因一言不合與王某發生爭吵,隨後打起架來。張某雖然有視力殘疾,但他的聽力卻很靈敏,隨手摸到一把菜刀,便向對方掄了過去。結果一刀砍中了王某的頭部。經檢查,王某的顱骨骨折、頭皮裂傷,鑒定為輕傷。
檢察官認為,張某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但其屬於殘疾人,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減輕處罰。合議庭經過審理,隨後宣布了判決結果: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法官解釋說,被判處拘役5個月,屬於最輕的處罰。J178程寧/攝J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