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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男青年追女孩不成,持刀將女孩捅傷,女孩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日前,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男青年賠償女孩各項損失1萬餘元,但駁回了女孩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的請求。
案情回放女子拒絕戀愛請求竟被捅傷
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日16時許,男子胡某在銀行門前,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女孩劉某捅傷。經診斷,劉某傷情爲腹部開放性損傷、胸部外傷、左手皮膚裂傷。此後,劉某住院治療29天,花費醫療費、住院費等7000餘元。出院時,醫生出具休假證明,建議劉某休息兩週。由於手機在打鬥中損壞,劉某維修手機花去1180元。
據劉某稱,她和胡某是一般熟人關係,胡某要求與她建立戀愛關係,遭到她的拒絕,胡某遂對她產生不滿。事發當日,胡某用攜帶的水果刀將她捅傷。經鑑定,傷及三處均已構成輕微傷。事發後,公安機關對胡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及罰款500元的治安處罰。隨後,劉某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2.7萬餘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以及手機維修費等,被告胡某未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爲,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告侵害原告身體造成其受損害,應賠償原告因此支出的醫療費及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的陪護費,因已包含在住院費中,且無醫療單位證明需要另行陪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因原告提供的單位證明沒有出具時間及扣款時間,且系孤證,沒有其他相關輔助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採信。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手機維修費,系被告侵權造成的財產損失,法院依法支持。
律師說法誤工費根據時間和收入確定
本市律師任秀福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一般來說,相關證據包括住院證明和出院後醫院出具的休假證明。收入狀況則分兩種情況:一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要提供單位出具的因爲休假扣發工資和其他待遇的證據,如考勤記錄,正常工資標準,以及因休假扣發工資的數額等相關證據。二是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原告屬於“有固定收入”的情況,需要證明自己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因爲原告提供的證據有瑕疵,不足以證明實際減少的收入,故法院未予支持該部分訴訟請求。本案採用的是較嚴格的裁判標準。(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鄭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