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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金龍(前排左)和律師步入法庭,後面是幫他拿材料的同鄉
在34歲的華中科技大學在讀碩士鄭剛捐精不幸猝死一年半後,其父鄭金龍起訴校方及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索賠案昨日在武漢洪山區法院第二次開庭。
盡管此前法院聲明不公開審理,法庭外還是圍滿了記者。相比6月份第一次開庭,鄭金龍有了代理律師。與第一次開庭時被告為華中科技大學不同,此次鄭金龍還將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和協和醫院追加為第二、第三被告,追加鄭剛之妻吳某為第三人。索賠的金額,依然是400萬元。
庭審歷時近3小時纔結束。庭外,原被告代理方均向記者闡述了各自的立場和理由。
法庭將擇日宣判。
焦點1
猝死與捐精之間有無關聯
鄭剛猝死於2011年2月12日的第5次捐精過程中。此前的4次,他都平安無事。
對此前鄭剛是在讀博士的說法,華中科技大學表示,學生學籍證據顯示,鄭剛是2008級在讀碩士研究生,不幸猝死時碩士研究生尚未畢業。
是什麼原因導致通過體檢的鄭剛死在捐精室內,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原告方代理律師王艷梅認為,鄭剛確實死在了捐精室內,是捐精致使鄭剛死亡。
『捐精和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湖北省人類精子庫依托該院建設)代理律師萬利強說,因為事發後未進行屍檢,所以至今無法准確查明鄭剛猝死死因。他強調:『但按照一般的醫學理論,可能是鄭剛自身心腦血管方面存在隱患。』
鄭金龍認為,他查看兒子遺體時,發現口腔、皮膚等部位有不正常表象,懷疑被人投毒。但萬利強表示,警方排除他殺,院方曾要求屍檢,卻遭鄭剛的妻子吳某反對。
焦點2
補償協議後誰同意火化屍體
鄭剛猝死次日(2月13日),協和醫院和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和其家屬達成協議,出於人道主義補償家屬8.8萬元,並減免鄭剛妻子吳某在讀研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2萬元。協議書上,吳某以懇請協和醫院解決其工作為由,放棄主張任何權利。當年2月14日,鄭剛遺體未經屍檢火化。
對於這份補償協議,鄭金龍認為只是出於人道主義,並不具備法律上的賠償效力。而被告方則表示,這是出於雙方自願達成的契約,具備法律效力。
對於鄭金龍的代理律師王艷梅所認為的『事情發生之後,校方強行把屍體火化,剝奪了鄭剛家屬對死因的知情權。』第二被告方、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的代理律師萬利強表示,按我國法律要求,屍檢應由家屬同意並提出,學校和醫院不可能強行火化鄭剛的遺體。萬利強表示,此事他一直全程參與,沒有屍檢的原因是家屬(鄭剛的哥哥和妻子吳某)不同意。
而鄭金龍則稱,不做屍檢,完全是被告方的意思。
焦點3
學校是不是當事法人單位
鄭金龍的代理律師王艷梅認為,生殖中心事先沒有告知捐精風險,侵犯了鄭剛的風險知情權。『其次,捐精過程中安保措施不到位。』她說,捐精室是一個封閉的房間,整個過程僅有鄭剛一人在內,每隔一小時纔有人敲門詢問。當天鄭剛取精時發生猝死,但直到一小時後纔被人發現。
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代理律師萬利強反駁:『整個過程生殖中心沒有責任,在捐精前已和鄭剛簽訂一份捐精知情同意書。』他介紹,生殖中心具有相應的資質,精子庫按衛生部的要求操作,是很規范的。鄭剛捐精前也經過體檢,結果合格,事發後馬上打120,還撥打110報警。鄭剛被送往協和醫院搶救後,警方也趕往調查,排除了他殺可能。
華中科技大學代理律師何丹認為,鄭剛是自願捐精的,其死亡非常不幸,學校也很沈痛。但其捐精的對象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是獨立法人,學校不是當事的法人單位,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王艷梅則認為:『即使最後法院認定被告方沒有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被告也應根據公平責任補償原告損失。』
(據楚天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