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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趙東旭
通訊員士心
爲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04年12月15日經建設部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的地下管線)及相關的人防、地鐵等工程。
《辦法》要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實施指導、監督。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並接受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館或者城建檔案室(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各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
《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三)其它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