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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姚晨奕通訊員王俊華李 靜)9月1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湯成奇腐敗窩案牽出的青山湖區湖坊鎮原副鎮長李淑巖夥同他人受賄1700餘萬元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無期徒刑的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時任湖坊鎮鎮長的張曉華(已判死緩)瞭解到,該鎮肖坊村有塊62畝的閒置地,便介紹周友光到該村搞開發。2005年5月1日,周友光與該村簽訂了工業廠房及農民公寓建設協議。爲了得到張曉華及副鎮長李淑巖的關照,周友光與二人約定共同做該工程,周負責出資,李負責報建事宜,張負責協調,利潤三人均分。工程結束後,2009年2月至4月,周友光分2次送給張曉華和李淑巖1560萬元;同年下半年,又送給張、李兩人10套未銷售出去的肖坊村農民公寓(銷贓後得款156.894萬元)。案發後,辦案部門根據李淑巖的交代,從其及親友處扣押1497餘萬元。法院還另外查明,李淑巖擔任湖坊鎮副鎮長期間,利用職權貪污公款6萬餘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淑巖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萬餘元;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之便,受賄1716萬餘元。鑑於其在共同受賄中的作用次於張曉華,案發後能積極配合調查並追回贓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遂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李淑巖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淑巖上訴至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