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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劉慕華見習記者/龔名揚)“國慶中秋”雙節臨近,許多市民打算報團出遊度假,不少旅行社以“保證成團”、低價、純玩等喙頭大張旗鼓地宣傳,當中有多少水分?消費者有沒有留意旅遊合同權益問題,當中是否有暗藏的霸王條款?
近日,市消委會就發出消費提醒稱,單人要補房價、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更改行程等均屬霸王條款,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就應該多花心思仔細看條款,碰到違規行爲應及時向旅遊局申訴舉報。
不少常見條款均屬霸王條款
市消委會發出消費提醒稱,每年節後,貨不對板、強迫加項目消費、不能成團等旅遊糾紛屢有發生。實際上,部分糾紛的源頭,早已暗藏在消費者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中,霸王條款讓消費者維權相當被動。例如,“旅行社有權在不減少景點的情況下調整行程”這一條款,還有“凡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旅行社可視情況更改或取消行程,不作賠償,超出原定費用部分,由旅遊者承擔;縮減支出部分,退還旅遊者”這一條款就經常見到。
“以上兩個條款,已構成了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應承擔法律責任和剝奪消費者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爲。”市消委會祕書長鄧國平就指出,按與消費者的旅遊景點、住宿條件等約定提供質量保障的旅遊服務,是旅行社應盡的法律責任。上述兩項條款,意味着旅行社可任意以任何理由變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內容,任意增加或減少景點、增加購物點或消費項目等強制消費,這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旅遊合同,是旅行社對消費者承諾的一種表現,有變更,必須徵得消費者同意,協商一致才能合法變更。
另外,消費者還常碰到一些情況:報名出現自然單男或單女,要補交房差價或視情況安排3人間;由於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而不能出行的,旅行社可變更出團日期,遊客應依據變更後的團費標準付費,遊客也可以選擇退團,但仍需承擔所發生的相關費用,並依情況支付30%至80%的賠償金等,都屬霸王條款。
簽訂合同前及時提出異議
“雙節”快到了,在參團時,對部分旅行社的霸王行爲,消費者應如何預防和監督?
鄧國平指出,首先,消費者在簽訂《旅遊合同》時,要多花心思,細看合同條款,發現有明顯侵害自身合同權益的條款,應當場提出異議,並與旅行社協商修改或增加備註異議內容。萬一簽訂欠公平合同,事後出現糾紛,消費者就只有吃啞巴虧了,尤其是修改行程、增加項目的情況要特別留意。第二,收集和保留宣傳資料、合同、行程表、各種費用發票或收據等相關證據,以備維權舉證。第三,對旅行社的違法違規行爲,消費者應及時向旅遊局申訴舉報,也可到市消委會投訴。日前,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涉及旅遊法的法規草案,包括下列違法行爲,將被嚴懲:旅行社強迫或變相強迫旅客購物將被吊銷牌照、違規索小費情節嚴重吊銷導遊證、包價旅遊合同要明確住宿餐飲等標準、旅行社違約要賠償旅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