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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必須面向公民真實的生活世界,需要轉化爲公民的自覺行動、內化爲公民的內心信仰的文化機理和生活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講,民族地區普法的實效恰在於其是否滿足少數民族公民日常生活的情感需求,是否能夠爲構築少數民族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而服務。於是乎,那些灌輸式的類似意識形態教諭的“普法”,採用“獨語、單調、生硬、簡單、枯燥”方式的“普法”,強行推進普及國家法意在加強社會控制的“普法”,把重心放在號召公民守法履行法律義務的“普法”,都因其不追求對話交流,使得普法宣傳這一本應在對話中實現溝通和效果的行爲模式,由於缺乏一種對話溝通的實踐平臺,而在客觀上難以適應民族文化的內在屬性,難以面向少數民族公民的真實生活,難以在民族地區實現真正法治的社會秩序和生活方式。由此,民族地區普法必須面向少數民族公民真實的生活世界。
普法的方式要面向少數民族公民的真實生活世界
民族地區普法要採取一種注重對話、溝通、實踐的具有民族地區特色的普法方式。普法在民族地區的順利開展需要普法主體與普法受衆之間進行充分的溝通交流,提高受衆接受法制宣傳的自願性,避免形成那種大多數少數民族公民遊離於“法律共同體”之外、對普法“唯恐避之不及”的狀況。國家、政府應當採用一種社會化的大衆傳播路徑,講求溝通、交流、互動、務實,積極構建平等對話的普法實踐平臺,以大衆化、平民化、民族特色化的風格,以富有人文關懷的情感去進行法制宣傳。實踐中,應當因地制宜,如結合少數民族的民風民俗、結合民族生態景觀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以富有民族情感的特色普法模式打動普法受衆;或是結合民族地區社會生活中經常出現的矛盾、糾紛、案例,以案說法、以案釋法,以貼近民族地區普通大衆日常生活的務實態度感染普法受衆;要充分尊重和發揮少數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數民族社會組織的中介作用,他們通曉本民族的語言文字、熟悉本民族的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在本民族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信,適時把他們在本民族內的狹隘權威轉化爲引導本民族公民學習、瞭解、利用法律的法理型權威,既能利用少數民族公民對他們的認同傳播法律,又能在更高的層次上、更廣的範圍內爲民族地區的普法宣傳搭建一個溝通交流的公共平臺。
普法的內容要面向少數民族公民的真實生活世界
民族地區的普法工作應當具有廣泛的包容性,特別要對少數民族公民的文化傳統、思維特徵、價值取向、風俗習慣給予足夠的重視,不應當以破壞民族地區傳統法律文化爲代價,換取國家法制的整齊劃一。民族地區傳統法律文化作爲一種內生型的本土資源,業已融化在少數民族公民的思想意識及行爲規範之中,成爲民族心理的一部分,深刻地影響着公民的價值取向和行爲選擇。當前在我國很多民族地區,相對於國家法,自生自發的民族習慣法、宗教法甚至是原始圖騰、天然情感能夠爲少數民族公民的正常生活提供一種就近的、便捷的、簡單易行的規範指導。無論是從文化傳統,還是從經濟成本來說,少數民族公民在交往行爲中遇到糾紛需要解決時,都傾向於訴諸這些傳統法之治。民族地區傳統法律文化對於維持民族地區良好的社會秩序依然起着十分關鍵的作用。在普法實踐中,應該秉持“多元一體,和而不同”的立場,既要堅持國家法律的應有地位,又要肯定、尊重和包容民族地區傳統法律文化中合理、有益的成分,發揮其積極作用,以其爲文化載體支撐現代法治文明的傳播。要以誠懇的態度積極促成國家法與民族地區傳統法律文化的溝通交流,儘量將現代法治的基本觀念和精神融入傳統法律文化之中,使它們綜合平衡、調適契合、共生共榮,民族地區普法的法文化基礎纔會被夯實;絕不可因普及國家法的需要而強行規避傳統法律文化,這樣只會使普法丟失其實施的沃土。當然,民族地區傳統法律文化中亦存在一部分落後的內容,如等級特權觀念、原始平等觀念、義務本位觀念等等,於現代民主法治和公平正義的理念格格不入,也並不利於少數民族公民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生活。對於這部分內容,在普法工作中要態度鮮明地指出它們的落後之處並毫無保留地予以捨棄,因爲普法雖然要面向公民真實生活世界,但這個生活世界並不是停滯不前的,而必然也必須是一個前進的、發展的、有利於公民福祉的生活世界。
普法的核心價值要面向少數民族公民的真實生活世界
民族地區普法的核心價值在於着力提升少數民族公民的權利意識,塑造少數民族公民獨立的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現代社會每一位公民生而有之的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的主體資格。擁有獨立而平等的法律人格,是現代公民根據其自由意志支配自身行爲,進而實現自我自由全面發展的前提條件。權利意識在公民的法律人格中處於核心地位,對於公民發展自我、實現人身價值意義重大。然而,民族地區長期存在並支撐當地社會運轉的民族習慣法或宗教法卻多是克以義務的規範,導致世居當地的少數民族公民權利意識十分薄弱,“義務本位”的觀念根深蒂固。民族地區普法的第一要務就是要向少數民族公民普及與其生活息息相關的權利法,宣傳憲法和法律賦予其應該享有的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給少數民族公民內心一次法權主義的洗禮;就是要認真對待公民權利,大力宣揚“權利本位”的觀念,從而使少數民族公民真切地意識到法爲權利之法,全體公民皆爲法律上的權利主體,沒有人會因爲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被剝奪權利主體的資格,或在公民權利的分配和享有上受到歧視。民族地區普法要真正做到鼓勵少數民族公民充分享有其所應當享有的一切權利,積極倡導他們充分利用自身享有的公民權利所提供的與其生存發展密切相關的各種資源,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身行爲,在憲法和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謀求發展,實現價值,使自己的生活充滿生機與活力。在權利獲得實現的同時,以權利的享有來帶動義務的履行,避免出現先前那種以宣傳法律義務爲導向的“錯位普法”被公民消極對待甚至變相排斥的窘境,纔會使民族地區普法工作的實效大爲提升。更爲重要的是,唯有把增強公民權利意識作爲民族地區普法的重要主題,廣大少數民族公民才能重視自身權利,逐步實現權利認知自覺化、權利主張普遍化和公民主體意識的提高,纔會獨立自主地追求有尊嚴的幸福生活,這正是普法塑造少數民族公民獨立法律人格的要義之所在,也是普法面向少數民族公民真實生活世界的核心價值之所在。
(作者單位: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