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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規定,測繪成果的生產、處理、保管、提供、遞送、使用、銷燬以及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除,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佈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教學、科研等對社會公衆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採用依法公佈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消防以及檔案管理等有關規定。需要使用本市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外地單位使用本市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還應提供申報單位所在地省或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函。
經批准使用的涉密測繪成果,使用人不得擅自複製或者將測繪成果轉讓、轉借給其他單位、個人利用。遞送涉密測繪成果的,應當嚴密包裝加封,並標明密級,交機要部門寄送或者由兩人遞送。銷燬涉密測繪成果的,應當將測繪成果的名稱、比例尺、種類、密級、數量、生產日期和銷燬原因、批准人、鑑定人、銷燬人和監銷人登記入冊。登記冊應當歸檔長期保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佈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教學、科研等對社會公衆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採用依法公佈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擅自公佈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泄露涉密測繪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