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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年9月5日
地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1號法庭
案由:侵權責任糾紛
案情:2011年9月19日,趙濤(化名)在錢慧(化名)經營的茅臺專營店,以每瓶1500元的價格購買了48瓶總價爲7.2萬元的飛天茅臺酒,後經鑑定爲假酒,趙濤以賣方承諾“假一賠十”爲由要求賠償72萬元。專營店則認爲趙濤知假買假,拒絕賠償。
案情回放
大筆生意上門
2011年9月19日上午,在蚌埠鬧市區,錢慧經營的一家茅臺專營店正在營業。
“你們店裏有幾件茅臺?”趙濤進店問道。見來人口氣不小,營業員小山忙將客人迎進店內。小山告訴趙濤,店裏只有4箱53°的飛天茅臺酒。
“老家要在國慶節辦婚宴,4箱茅臺我都要了。”經討價還價,趙濤以每瓶1500元的價格,購買了4箱總計48瓶飛天茅臺酒。趙濤決定下午提貨。
下午兩點,如約趕到專營店的趙濤打開了1箱酒,當場驗貨,並要求將貨物的物流編碼和出廠日期寫在了收據上。
“這些都是真酒?”“假一賠十。”趙濤於是要求小山把“假一賠十”也寫在收據上。
“即便如此小心,還是買到了假酒。”回憶起當時的情景,趙濤表示懊惱不已。趙濤稱,被一位“懂行”的親戚告知是假酒後,他立刻前往工商局進行檢測。一個月後,工商局通知趙濤,經茅臺公司派人檢測,4箱酒確屬假酒。
工商局隨後前往專營店進行突擊檢查,又查扣了兩箱茅臺酒,經茅臺公司檢測同樣是假酒。據工商局執法人員查證,錢慧的“茅臺專營店”並非真正的茅臺廠家授權代理。
“我們也是受害者,酒是從一個叫吳奎(化名)的人處採購的。”錢慧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吳奎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庭審現場
鑑定樣品存疑
庭審現場並沒有出現原被告的身影。雙方代理人就原告的4箱酒是否是被告售出,展開了激烈交鋒。
審判長:因被告申請,本案在開庭前對原告持有的酒是否是被告售出申請了司法鑑定,因被告無法提供鑑定所需的比對樣本,被告撤回了鑑定申請。
被告:我們第一批次進了5箱酒,4箱售給了原告,1箱零售,工商局後查扣的兩箱酒和鑑定的4箱酒不是同一批購進,所以不能提供比對樣本。
原告:鑑定不能的不利後果應該由被告承擔。
被告稱,原告持有的收據上註明的出廠日期是2010年5月25日,而被告提供的4箱酒的出廠日期是2011年5月25日,“所以我們認爲這4箱酒不是我們店售出的。”
原告提出,收據上的出廠日期是被告寫的,4箱酒的確切出廠日期應由被告出示進貨憑證加以證明。被告沒有應原告的要求,向法庭出示相關進貨憑證。
就假酒來源問題,法官到看守所詢問了專營店的進貨方吳奎,吳奎自稱是茅臺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銷售部職工,所售給錢慧的酒均爲其從市場上買的高仿酒。法官向其出示了4箱酒的照片,從包裝上吳奎不能辨認出該酒是否出自他之手。
假一可否罰十
在適用法律問題上,原被告雙方也各執一詞。
“被告當初向原告作出了假一賠十的承諾,且該承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被告應該爲自己出售假冒僞劣商品的行爲承擔責任。”原告堅持十倍賠償。
“被告是在原告的誘騙下作出該承諾的,所以該約定無效,我方請求法院撤銷假一罰十的約定。”被告否認承諾的效力。
“相對於銷售方,消費者是弱勢羣體,不存在誘騙之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被告也應該予以十倍賠償。”原告提出適用食品安全法。
被告對此予以拒絕,“直到報案前,我們一直認爲我們的酒是真的,且原告知假買假,不是消費者,我方願意退賠購貨款7.2萬元,但不同意賠償。如果法院認定涉案酒是被告銷售,也請求法院減少過高的賠償金。”
對假一罰十雙方有分歧,對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問題上,訴訟雙方也意見不一。
“原告稱買酒爲了婚宴,可實際婚宴並未用該酒,可見原告買酒不是爲了生活、消費,而是爲了打假牟取鉅額賠償,所以原告不是消費者,也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法律保護。”被告辯稱。
“原告當初是以一個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前去買酒的,促成原告買酒的原因一是其銷售無假酒的承諾,還有就是其專營店的招牌。之所以婚宴未飲用該酒,是因爲之前被懂酒的人發現了問題,所以原告是適格的消費者。”原告反駁說。
因雙方分歧較大,法院調解未果,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告消費者身份問題,是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鍵。如若購買人知假買假,就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因購買者購買假冒僞劣商品是自願的行爲,並沒有受到經營者欺詐行爲的誤導,所以知假買假不存在加倍賠償的責任承擔問題,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並沒有關於此問題的明確適用法條。”蚌埠淮河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宇庭審後介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