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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們去境外旅游已日趨普遍,境外代購對於消費者而言已是家常便飯,但是,如果境外代購故意不申報關稅,達到一定數額,就可能要受到刑法處罰。
近日,媒體報道一起空姐走私化妝品案。被告人李某曾擔任某航空公司空姐,在淘寶網上開有一網店,多次以客帶貨從無申報通道大量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而未申報關稅,偷逃海關進口環節稅高達113萬餘元,9月3日,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根據刑法第153條規定,走私刑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也即走私除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毒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數量較大的行為。
根據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就刑法第153條的適用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本案中李某采取以客帶貨從無申報通道攜帶化妝品進境,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多次累計偷逃應繳稅額達到113萬餘元的行為,已符合我國刑法關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境外代購已經成為普遍現象,但絕大部分的境外代購商都不主動申報關稅,諸多代購商偷逃關稅普遍持有僥幸心理。李某走私案的判罰引發了公眾對目前普遍流行的網絡代購行業的關注和擔懮,給眾多網店經營者敲響了警鍾,也給廣大網民朋友上了一堂『普法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