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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是第一要務。清遠市檢察機關把服務企業創新發展作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橋頭堡”發展戰略的重要切入點,積極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採取多項舉措,努力爲企業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深受當地企業的歡迎和贊同。
強化“三個意識”,增強服務企業的主動性
一是強化“服務”意識。爲更好地服務企業發展,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市檢察院制定出臺了《關於服務企業發展保障我市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意見》,通過履職謀服務,通過服務促企業發展,得到了市領導的批示肯定。二是強化“責任”意識。檢察長劉祥福多次強調,依法打擊危害企業發展的各種犯罪,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重要使命,要求全市檢察幹警牢固樹立服務企業健康發展的責任意識,在執法辦案中服務企業發展。今年1月至9月份,全市檢察機關共查處各類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商業賄賂犯罪96件100人,有力地震懾了犯罪,淨化了市場運營環境。三是強化“發展”意識。檢察機關不斷強化服務企業發展意識,執法辦案中,堅持懲治與預防並重,整治和教育並舉,努力爲企業創造良好地發展環境。市院成立了以檢察長爲組長的“檢察官進企業”活動領導小組,通過深入企業派發宣傳單、上法制課等方式,提高企業職工法制意識,並對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困難從法律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企業依法管理、依法經營,健康發展。
堅持“三個結合”,增強服務企業的實效性
一是堅持打擊與預防相結合。一方面,始終保持對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僞劣商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一批製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爲,清除危害企業健康發展的“毒瘤”。今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製假售假犯罪案件40件72人,一批製假售假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懲治,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另一方面,深入企業開展法律宣傳和諮詢活動,開辦法制講座,教育、引導員工遵紀守法、企業守法經營。全市兩級檢察院均抽選骨幹力量成立法制宣講團,深入機關單位、企業、社區開展法制宣傳,先後到廣東遠光電纜實業有限公司、英德市、陽山縣供電局等8家企業上法制課,400多名員工受到法制教育。
清遠抽水蓄能電站是中國南方電網調峯調頻發電公司投資建設的重大能源項目,全市檢察機關自抽水蓄能電站開工建設之日起,便將同步預防貫穿項目建設始終,先後7次深入工程項目建設工地,與電站建設管理局召開共同預防職務犯罪座談會,並積極參與清遠抽水蓄能電站重大工程招投標活動。2012年2月21日,檢察長劉祥福帶隊到清遠抽水蓄能電站工程項目部走訪瞭解情況,並簽訂了《關於共同做好清遠抽水蓄能電站工程項目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深化了對清遠抽水蓄能電站的同步預防工作。
二是堅持服務企業發展與維護企業穩定相結合。堅持依法打擊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各類刑事犯罪,依法查辦損害企業發展的各類職務犯罪,加大打擊侵犯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犯罪力度,加大對企業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爲企業自主創新創造良好環境。
隨着“三打兩建”專項行動深入開展,清遠市檢察機關加大了對欺行霸市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辦理了多起欺行霸市案件,維護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廣東雙匯食品有限公司在產品銷售中,曾遭到當地屠宰戶的抵制,該公司運送冷鮮肉的車輛在運輸途中被非法攔截,運輸人員被打,車胎被刺破,產品銷售遇阻。檢察機關獲悉情況後,隨即提前介入展開調查,依法批捕了涉案嫌疑人,並針對該車次冷鮮肉因耽擱變質問題向有關檢驗檢疫部門作出說明,不僅捍衛了企業的合法權益,還保障了雙匯公司的良好聲譽。
三是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準確把握、正確執行政策法律。辦案過程中,講求方式方法,全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對待企業發展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正確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正確區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誤與瀆職犯罪的界限,處理好打擊犯罪與促進發展、懲治腐敗與保護幹事創業的關係,大力營造創新創業氛圍。
建立“三聯機制”,增強服務企業的針對性
一是建立聯繫點制度。探索建立與重點企業定點聯繫、定點服務的機制,在企業中聘請檢察聯絡員,負責向檢察機關反饋企業發展中遇到的涉法涉訴問題,協助檢察機關在企業進行法制宣傳等。8月31日,清遠市首個企業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室在廣東電網公司清遠供電局揭牌成立,工作室的成立爲檢企雙方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積極預防職務犯罪開闢了一個新的陣地,搭建了一個新的平臺,在檢企之間搭建起“連心橋”。
二是建立聯繫會議制度。深化檢企聯席會議制度,主動與轄區商會和企業溝通,適時召開檢企座談會,聽取企業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檢察官進企業”活動,先後到清遠市酒廠、廣東遠光電纜實業有限公司、清新雲龍工業園、廣東雙匯食品有限公司、英德市恆榮行皮革有限責任公司等近40家企業走訪並召開聯席會議。
三是建立聯動機制。深化檢察機關內部對涉企案件的溝通聯繫,充分發揮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優勢,對重大、複雜、疑難的涉企案件,及時提前介入、督辦、參辦和協調,確保維護企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