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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夏楊、通訊員許鋒報道:酒店停車場內,消費者車窗被砸、財物被盜,這算是誰的責任?廣州市番禺區市民黎先生得此遭遇後,他將涉事酒店告上法院,希望對方承擔其所有損失,但法院的判決是:酒店要負責修車,對車內財物的損失則不用負責,同時駁回了黎先生的訴訟請求。
2011年6月下旬,黎先生在番禺區市橋一家銀行取款後,開車到廣州市銀座大酒店內的銀座水療沐足中心玩棋牌,離開時發現自己在酒店停車場的車右側門窗玻璃被砸,車內5萬元人民幣現金被盜,立即報案,並與酒店協商賠償事宜。由於雙方分歧較大,黎先生起訴至番禺區法院,要求酒店賠償全部損失。今年4月,番禺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黎先生的訴訟請求。近日廣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番禺區法院審理查明,涉事酒店停車場出入口未設欄杆及門禁,車輛可自由出入。在兩個出入口保安亭側邊均貼有告示:“……停車後,請自行鎖好門窗,車內請勿放置現金、貴重物品等,否則後果自負。本場地只提供車輛的暫時停放服務,不負保管責任,對場內所有車輛的碰撞、損毀、遺失均不負任何責任。”該酒店另在其大堂、棋牌室收銀臺張貼有上述告示。該酒店還提供了四張相關的圖片,但黎先生認爲從未見過該告示,其張貼的位置也不明顯。
番禺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黎先生駕車進入銀座大酒店停車場停放,並提供了相應的消費小票,酒店不能提供證據推翻該小票的真實性,法院認定黎先生進入該酒店消費的事實,雙方成立消費服務合同關係。酒店爲其提供停車服務是雙方消費服務合同關係的一部分,對其車輛負有保管義務。車輛在其消費期間損壞,酒店應負責任。但酒店提供停車場的目的是便於消費者停車,而非存放其他貴重物品,除非消費者已告知酒店,且酒店亦同意保管。“因此銀座大酒店承擔的安保義務應限於車輛本身,而不含車輛內的貴重物品。”
此外,“勿在車內放置現金、貴重物品,這本屬於普通人應具備的基本的防範意識。即使確有車窗被砸而被盜現金5萬元,也是因黎先生缺乏基本防患意識,損失應自行承擔。”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黎先生的訴訟請求。
夏楊、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