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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任何爲非法證據排除留有餘地的做法,都會慫恿執法部門非法取證的慾望,並在執法監督缺位時造成冤假錯案。
新刑訴法實施前的“預熱第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按照新刑訴法的要求,法官曆史性地在法庭審理前,排除了對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證據。雖然5份有罪供述只排除了一份,本案還是引起了司法觀察者的濃厚興趣,輿論更期待這樣的司法試水能夠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證人出庭作證和非法證據排除,是新刑訴法修改中的兩大亮點,都在本案審理中得到了體現。尤其是首次啓動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在司法實踐意義上邁出了重要一步。當然,作爲一次“演練”性質的庭審,本案還存在未讓被告人與緝毒警對質等不足,這些缺憾是今後司法貫徹新刑訴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權所應改進的地方。
在追求刑事司法法治化的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與實施至關重要。新刑訴法首次明確規定非法證據排除,意圖從制度上徹底遏制刑訊逼供。但在立法上,並未確立起完整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只是出於對嫌疑人人身權利的保護,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而對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則爲執法機關預留了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餘地。這樣,物證、書證即便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也容易排除在排除規則之外。有資料顯示,今年來執法部門提供的補正和解釋的“情況說明”被司法採用的概率都在80%以上。
任何爲非法證據排除留有餘地的做法,都會慫恿執法部門非法取證的慾望,並在執法監督缺位時造成冤假錯案。造成趙作海案的原因之一,就是通過刑訊逼供獲得的“非法證據”沒有得到合理排除。只有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才能徹底杜絕執法人員的念想,推動刑事執法的文明性和公正性,降低冤假錯案的發生機率。
立法對非法證據採取區分的排除規則,很容易爲非法取證留下隱患。同時,刑訴法所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實踐中還缺乏完備細緻可操作性的程序規則指引,難以保證司法的貫徹執行不打折扣。比如,對非法方法的認定、非法言詞證據的界定、非法實物證據的處理,特別是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查證等具體程序,都需要進行周密的設計,以使非法證據的範圍更加具體,程序更加明確。再如,非法證據一旦排除,就意味着出現“案中案”,司法不僅要查明刑事案件本身,還要開啓另一個非法取證的案件,對此也需要出臺銜接性的規則。
由此,要發揮非法證據排除倒逼刑事執法文明的效果,司法立足刑訴法有限排除的規則,還必須出臺更嚴密的操作規程,通過不留餘地的嚴格執行,最終在執法者心中確立起文明執法、依法取證的制度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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