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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李某因檔案丟失,無法辦理正常退休手續,遂起訴存放其檔案的單位索賠。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該單位賠償李某6萬元。
李某於1966年進入某工廠工作,1976年,他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983年獲釋後,他發現原工廠已不復存在。2000年,李某得知原工廠已經與其他單位合併組成一家公司。2001年,他找到該公司要求辦理退休手續,該公司稱李某不到退休年齡,未給予辦理。
2005年,李某達到退休年齡後,又找該公司要求辦理退休手續,結果該公司告知其檔案沒有了,不能辦理正常退休手續。
市二中院認爲,被告公司作爲李某原工廠改制後的權利義務承繼單位,負有妥善保管李某檔案的義務,原工廠及其後的公司未盡到妥善保管李某檔案的義務,致使李某的檔案丟失,被告公司應當對由此給李某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被告公司的過錯程度及損害後果,法院判決其賠償李某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