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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作爲一個自然人企業,投資者對於企業的經營風險負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不是企業法人,更談不上公司法人。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投資主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是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上與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所在。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企業財產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也稱業主)是企業財產(包括企業成立時投入的初始出資財產與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唯一所有者。基於此,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事務享有絕對的控制權與支配權,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預。個人獨資企業就財產方面的性質而言,屬於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