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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公司:
的哥想單飛“不行”
法院:
合同到期雙方可以“沒關係”
不過,想單飛要符合有關條件
的哥孫先生想“單飛”,給自己隸屬的出租車公司送了一則《通知》,自我“了斷”了和出租車公司的掛靠經營關係,但被出租車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出租車公司的意思很明瞭,“想單飛不行”。
昨天,二七區法院判決,因孫先生和出租車公司的掛靠合同已到期,孫先生可以不掛靠。但法官也說了,要“單飛”還得符合有關條件。記者魯燕
的哥認爲之前籤的掛靠合同非自願
孫先生今年44歲,多年前就在鄭州開出租車。
開車這些年,他最大的糾結就是,當年和出租車公司簽訂的那份掛靠合同,並非是他自願簽訂的。
孫先生說,2008年5月14日,他與鄭州市一家出租車公司簽訂一份“掛靠”合同書,約定:孫先生將他的出租車掛靠在公司經營。
車輛經營權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4年5月,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起至2011年4月止。
一則《通知》想“了斷”掛靠關係
雖然掛靠在出租車公司,但是,孫先生想單飛的夢想從來沒有終止過。
2010年5月25日,已掛靠在出租車公司滿2年的孫先生向出租車公司送達了一份個人聲明性質的《通知》,主要內容是:本人已取得了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再掛靠出租車公司經營;之前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均無實際約束力,即自行終止;自2010年6月起本人與出租車公司沒有債權債務及其他經濟關係;請出租車公司按此通知7日內協助辦理城市出租汽車營運證。
今年2月,出租車公司向二七區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孫先生繼續履行合同,不能“單飛”。
法院:合同到期,的哥可以不掛靠
法院認爲,出租車公司要求孫先生繼續履行合同,但因該合同已於2011年4月到期,雙方應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合同。現孫先生庭審中已明確表示不願意續簽,因此,孫先生關於“掛靠”合同已到期終止的辯稱理由成立。
想單飛,的哥得看條件是否符合
不過,的哥想單飛還得滿足相關條件。
今年4月份,《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第一次審議,爲出租車個體經營開了個口子。出租車司機想要個體經營,除了具備之前的有符合規定的資金等條件外,又新增3個條件:有本市轄區常住戶籍3年以上,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5年以上,無闖紅燈、遮擋號牌和其他重大交通違法記錄;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一考試合格。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應當加入出租汽車企業經營,企業和個人可以雙向選擇。線索提供辛爽王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