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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英團
8月,京東、蘇寧和國美電商之間大打價格戰,一場聲勢浩大、硝煙瀰漫的電商大戰轟然拉開帷幕。然而,熱鬧過後才發現,這次的價格戰竟然是場“騙局”。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主任、上海理工大學教授楊堅爭教授,近日在上海舉辦的電子商務發展與競爭秩序規範法律研討會上強調,“規範網上交易市場秩序刻不容緩”。(9月10日《法制日報》)
在網購、航旅、遊戲等互聯網支付業務較早進行的細分行業中,電子支付業務比較成熟,市場競爭激烈,電子商務以及電子商務衍生的電子支付也滋生出一些問題,日益成爲制約其發展的瓶頸,而這些問題亟須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完善。
法律作爲社會關係的調節器,受客觀的社會物質條件所制約。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以“適應電子商務需要、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爲首要考量,避免盲目樂觀、急於求成,採取先易後難、漸行漸遠的立法策略。一方面,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我國自己的法律解決辦法;另一方面,應當儘量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保持一致。我們在立法過程中,也要研究和借鑑一些主要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原則和立法實踐。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歐盟、亞太經合組織等,經常發佈一些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建議和報告,它們的指令和建議很可能成爲相關的法令和規則。
在立法內容上,着重於電子商務的民事法律制度創新,強化對已有法律規範的法律機制創新。從民商法的角度看,電子商務法規範所要解決的是商事意思表達程序方面的問題,並沒有直接涉及交易的實體權利義務。至於其交易內容如何,電子商務立法不可能對之進行全面規範,而應由相應的法律予以調整。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全文只有21條,其主要規定了電子記錄、電子簽名以及電子合同的效力、歸屬、保存等問題,根本就沒有規定網上是否可售藥售煙。同時,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和新加坡《電子交易法》來看,也都是以規定電子商務條件下的交易形式爲主的。在電子商務立法中,許多法律規範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技術規範轉化成了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