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統計,目前僅烏魯木齊市,戶外運動俱樂部就有幾十家,目前新疆經常參加戶外運動的有20多萬人。而伴隨着荒漠、雪山戶外探險者人數的上升,絕境遇險的人數也開始增多。“沒有強制准入標準,就容易埋下安全隱患。”有從事戶外運動的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近年來,戶外運動參與人羣急劇擴大,國內戶外安全事故頻發,主要源於“驢友”戶外知識缺失、安全意識淡薄,以及組織機構准入門檻低,甚至網絡發帖隨意組隊。同時,行業內無相關法律法規約束和出行保障也是遇險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戶外運動本身就具備一定的風險性,再加上領隊水平良莠不齊,問題頻發,戶外運動陷入“不出事自己受益,出了事政府埋單”的怪圈。
“驢友”頻頻遇險後往往都是動用公共資源實施救援,因此,幾乎是每次遇險事故發生後,社會各界在對遇險“驢友”擔心的同時,都會引發一場“‘驢友’遇險救援是否浪費社會公共資源”的爭議。
關於救援費由誰承擔這一話題,社會上存在不同的意見。
“救援費用不應該由被救援者獨自承擔。”愛好戶外運動的烏魯木齊市市民呂翠微認爲,應該多建立些救援機構或組織,救援費用就由救援機構和被救援者共同承擔。在烏魯木齊市開戶外用品商店的張永明也認爲,救援費用不應該由被救援者承擔。
然而,烏市市民周峯卻認爲,“既然出動了救援隊,相應的花銷應該由被救援者承擔”。
律師李峯則認爲,救援工作是政府部門的職責,是在公共危機事件中所應該履行的義務,費用應該由政府部門承擔。如果戶外運動中被救援者屬於“違規”探險行爲,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但這跟收取救援費用不能混爲一談。
“從法律層面上講,民間救援力量在參與救援活動中,所產生的費用,被救援者也可以不承擔。”李峯說,因爲救援活動不是商業行爲,不應該產生經濟交往,民間救援者在參與救援活動中應該能預見到救援成本的問題,他所行使的是自願行爲。但是,從道德上講,被救援者也可以選擇支付救援者一些成本費用。
據記者瞭解,目前自治區民政部門還沒有對民間救援組織在救援中產生的救援費用給予補貼等方面的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