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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亞東實習生陳桃通訊員陳志龍六歲女孩小暉在幼兒園裏被同學小軍不小心用鉛筆戳傷了左眼。事後,幼兒園老師李某將小暉抱進辦公室滴了幾滴眼藥水後,將小暉帶回教室看電視。中午時分,小暉告訴老師她感到眼睛還是很疼。園長檢查後,立即把小暉送往當地醫院進行治療。後經鑑定,小暉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因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小暉的父母將小軍和幼兒園一併告到法院。
近日,福建省永定縣法院一審判決幼兒園擔負九成賠償責任,賠償小暉各項損失7萬餘元。
-以案釋法幼兒園處理失當擔主責
法院認爲,幼兒園對小暉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小暉在上課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幼兒園雖有兩位老師在崗,但未對全班學生進行監督管理,疏忽了使用鉛筆(尖銳物)寫字可能對學生造成傷害的合理注意義務,且事發後未及時發現鉛筆芯斷在小暉的左眼內,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幼兒園應擔主責。法官同時提醒,眼睛一旦被銳器損傷,一定不要輕易滴眼藥水,而應立即到醫院就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