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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顧客在一家超市買了月餅後發現沒有相應的標誌,他們認爲該月餅按分類屬於預包裝食品,應該進行相應的標誌,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超市返還價款且支付10倍賠償款。而超市卻認爲,在實際生活中月餅都是這樣賣給顧客,並沒有人提出異議,且超市具有生產、銷售食品的相關資格證書,不同意10倍賠償。近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的調解下,超市同意一次性支付兩位顧客8558元,並承擔訴訟的各種費用。
2009年10月,李立、張海濤在焦作市某超市購買了20盒月餅,價款共計3230元。當天,李立、張海濤認爲該月餅屬於預包裝食品,但包裝上未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相應的標誌,便向河南省沁陽市工商局投訴。隨後工商部門向超市作出責令召回通知書。
李立、張海濤認爲該月餅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提起訴訟,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10倍賠償。該案訴訟到法院後,一審沁陽市法院認爲,二原告請求10倍賠償,不僅應當證明超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而且應當證明超市因違反該法的規定造成了其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因證據不足,法院一審判決超市返還原告貨款323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李立、張海濤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後,二原告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0月作出民事裁定書,指令焦作中院再審。
焦作中院審監一庭承辦此案後,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主審法官對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自願達成並履行完畢了調解協議:超市同意一次性支付李立、張海濤8558元,並承擔法律訴訟的各種費用。
(周歡歡朱建鋒員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