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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孔娟閆軍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亮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事業單位與企業在養老制度上由“雙軌制”向“單軌制”過渡,符合社會公平理念。二是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作爲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有利於激勵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更用心地服務社會事業,同時實行了年功積累,也體現了服務貢獻程度,保障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理的退休待遇。
近期,深圳事業單位新聘員工告別財政養老,試行“社會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養老保障制度,退休“雙軌制”向“單軌制”這一重大轉變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
據瞭解,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是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明確要求,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浙江省、廣東省、上海市、重慶市試點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明確在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充分考慮各方利益
《辦法》明確了8月25日之後進入事業單位的新聘人員,其退休待遇通過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制度予以保障。同時,規定了職業年金的實施範圍、繳費基數和比例、獎勵的條件和標準、停繳或收回的條件等。
今年以來,深圳市在總結公務員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基礎上,經過反覆調研、論證、研究,將該制度進一步推廣到深圳市事業單位。《辦法》規定,自實施之日起,新進入深圳市事業單位且聘用在常設崗位上的工作人員(簡稱事業單位新聘人員)試行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但由深圳市首次接收並安置在本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軍轉幹部,原市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且未實行養老保障制度改革,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人員,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務員,直接交流到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本市機關使用工勤編制的人員四類人員暫實行原退休制度。
由於深圳屬於先行先試,和國內其他地區不同,人員入深後需考慮如何接軌。考慮到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養老改革中流動人員補繳及轉移接續等政策尚不明確以及深圳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際情況,《辦法》規定原市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且未實行養老保障制度改革,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人員,暫實行老退休制度。除此之外,其他市外新聘人員實行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
改革是大勢所趨
深圳市人社局負責人表示,改變現行的以在職工資爲基數覈定退休費並由財政現收現付的做法,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此次《辦法》出臺的初衷。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完全一致,保證了制度的統一,也打通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向企業流動的障礙。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作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體現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服務社會事業的激勵,實行年功積累,保障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
建立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相結合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具有原退休制度所不具備的諸多優點:一是有利於人才流動。由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實現並軌,且職業年金全部積累於專門的個人賬戶,沒有“攜帶”障礙,因此暢通了人員出口,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二是隨着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深圳市事業單位退休高峯期的到來,退休費的資金壓力會變得非常沉重。從財政和單位的角度來看,這種制度爲未來的養老費支付提前積蓄了資金,減輕了未來財政和單位的支付壓力,因而更具可持續性。
在制度層面,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上,已充分考慮每個新進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儘可能地公平合理。
此外,深圳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透露,深圳市將出臺配套的相關規定政策配合《辦法》實施,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事業單位新聘人員的認定標準、養老保障方式的認定程序等。另一方面是關於事業單位新聘人員繳交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程序制定。
(原載《中國經濟時報》)